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编稿时间: 2013年12月24日 来源:县规划局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CZCR-2013-01005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13〕5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建设区划分成不同的功能组团,制定、修改、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其所在功能组团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乡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
第六条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采用1998年郴州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特殊地区采用其他坐标系和高程系时,应当与1998年郴州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相联系。
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当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第九条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包括首级平面控制网测量、首级高程控制网测量、数字线划图(DLG)测绘。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厘米/千米。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四等(或GPS-D级)及以上等级。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
(二)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三等或三等以上。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技术标准。
(三)平面控制网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布设原则,并应当顾及工程的特点。测量方法可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三角测量和边角组合测量等方法。
(四)数字线划图(DLG)应当进行定期更新或逐步实现动态更新,保持数字线划图(DLG)的现势性。数字线划图(DLG)的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其中,1:5000和1:10000数字线划图(DLG)采用国家基础测量成果,并应当采用国家相应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线划图(DLG)库。
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数字线划图电子数据应当满足数字线划图库的入库标准和要求。当一幅图需要修测的面积超过50%时,宜全幅重测。
(五)城市总体规划、重大项目选址、区域位置图编绘、重大方案比较等宜选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DLG);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等宜选用1:2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DLG);修建性详细规划、地下管线和地下普通建(构)筑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规划定点等宜选用1:500~1:1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DLG)。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和地理信息数据库,按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目录及成果,实现资源共享。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乡规划制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而编制的区域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规划包括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规划,镇域另有集镇的还应当包括集镇规划。镇区规划包含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乡规划包括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
村庄规划以建制村为单元编制。
城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为优化布局和完善城镇功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业(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应当在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中划定,一般应当覆盖镇、乡全域。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城市行政管辖区,应当单独制定城市行政管辖区村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制镇、乡和建制村,应当制定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镇(乡)的村镇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建制村承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审批办法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其中: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满足《镇规划标准》(GB50188)和《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满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满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类城乡规划由相应的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其中: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行政管辖区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中心城区专业(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节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 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及相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职称、执业资格和工作年限。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十五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规划、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十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五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要求,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修改或修编,造成建设用地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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