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划放线、验线
第一百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说明;
(二)放线点成果表;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宜按比例绘制,内容宜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略图、规划道路名称、拟建建(构)筑物与四至关系、已审批的设计±0.00标高,实地钉桩点宜标识;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管线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说明;
(二)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型、坐标;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管线工程规划放线图宜按比例绘制,内容宜包括管线平面位置、规划道路名称、管线与四至关系、已审批的设计坐标、标高,实地钉桩点宜标识;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说明;
(二)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型、坐标;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放线图宜按比例绘制,应当表示各相关道路及条件点与本次定线的关系及已审批的设计坐标、标高;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一致。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外围尺寸;
2.建(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构)筑物实际±0.00标高;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
7.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二)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
2.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构)筑物的距离;
3.已建管线主要节点坐标、标高;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
5.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三)进行城市道路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道路中心线平面位置以及线路走向;
2.线路宽度、转弯半径;
3.承台平面位置;
4.定位桩点以及控制点坐标;
5.已建城市道路工程主要桩点坐标、标高;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
7.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六十七条 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城市道路工程的规划验线技术报告可参照规划放线技术报告编制。
第三节 规划核实
第一百六十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位置、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基地高程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
(四)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化粪池、各类管线等;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六十九条 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与标高;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预埋管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四)市政管线与建设项目管线的衔接关系;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七十条 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道路中心线位置、横断面形式、路幅宽度、路面标高和桥涵平面位置、标高;
(二)道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说明;
(二)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红线、高程、主要出入口,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室、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库、楼)等的平面位置、间距、退距、尺寸,建筑层数、高度。
(三)建(构)筑物的单体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标高等,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架空层、避难层、围墙、大门、停车场(库、楼)等配套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四) 测绘成果表:
1.总体指标、数据:用地界址坐标、建设用地面积,用地内所有建(构)筑物的总占地面积、建筑密度、计容总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计容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
2.建筑单体指标、数据:各单栋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室内外高差、建筑总高度、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各分层的建筑面积和层高;
3.建筑单体尺寸数据:各单栋建(构)筑物等的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
4.配套设施数据: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架空层、避难层、围墙、大门、停车场(库、楼)等配套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说明;
(二)市政管线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竣工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
(三)管线点成果表,载明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管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埋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底埋深、预埋管孔数、连接方向、管线类别;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说明;
(二)城市道路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线路中心线以及特征点、线路边线、便道线、线路宽度、承台特征点以及轮廓线、沿线的地物地貌;
(三)城市道路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载明特征点号、平面坐标、方向角、里程、路面高程、桥涵标高;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七十四条 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档案初验合格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项目用地形状不规则、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郴政发〔1999〕4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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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当”,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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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录:
名 词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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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区
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郴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北湖和苏仙两区的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为2246平方公里。
二、中心城区
现状东、西城区及周边的用地,面积约为580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城市建设用地105平方公里。
三、规划建设区功能组团范围划分
1.旧城组团: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至郴州大道、西至107国道绕城线、北至铜坑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2.城前岭组团:郴州大道以南、草鞋岭以西、仙岭湖以北、107国道绕城线以东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3.槐树下组团: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郴州大道以南、草鞋岭以东、走马岭以北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4.白水组团:京港澳高速公路以东、西河以西、王仙岭以北、青山岭以南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5.东河组团:西河以东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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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旧城组团所包含的规划建设区;新城区:城前岭组团、槐树下组团、白水组团和东河组团所包含的规划建设区。
五、主体建筑、客体建筑
主体建筑是指对其他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客体建筑是指受主体建筑日照影响的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
六、林荫式地面停车场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个停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好的高大乔木的停车场。
七、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八、架空开放共享空间
具有一定高度,用作公共活动或景观绿化的架空层。
九、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十、容积率
在一定地块内,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本规定所称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但是,集中停车库(仅设置了少数几个集中出入口),净高不大于2.2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设备用房(包括配电间、水泵房、空调机房等)不包含在此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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