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小区及市政工程雨水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8)

 

9.1.7 雨水渗透利用设施土壤或人工填料宜定期更换。

9.1.8 雨水渗透、收集、储存、处理与回用系统应及时清扫、清淤,确保设施安全进行,各种雨水设施的维护主要内容和周期宜按表9.1.8进行。

表9.1.8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检查内容和周期 设施名称

集水设施

输水设施

渗透设施

检查时间间隔 1个月或降雨间隔超过 10日之单场降雨后 1个月 3个月或降雨间隔超过 10日之单场降雨后 43 检查/维护重点 污/杂物清理排除 污/杂物清理排除、渗漏检查 本规程第10.1.4条规定


处理设施

储水设施

安全设施 3个月或降雨间隔超过 10日之单场降雨后 6个月 1个月 污/杂物清理排除、设备功能检查 污/杂物清理排除、渗漏检查 设备功能检查

注:1 集水设施包括汇流面相关设施,如雨水口、集水沟等。

2 输水设施包括雨水管渠以及连接储存设施与处理设施间的连通管道等。

3 处理设施包括初期径流弃流、沉淀或过滤设施以及消毒设施等。

4 安全设施包括维护、防止漏电等设施。

9.1.9 雨水贮存池及调蓄池检查口采用双层井盖,并设锁闭装置;应定期清洗,处理后的雨水水质应定期监测。

9.1.10收集回用系统的汇流面清扫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降雨前应定期清扫汇流面;

2 清理雨水收集系统中的接水槽、汇流沟、输水管渠、清理沉淀池中的泥沙以及过滤网前的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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