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小区及市政工程雨水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7)

 

6.8.6 补水应由水池水位自动控制。降雨时雨水流入水池,多余的溢流水排入雨水管网。水池降至最低水位时停止供水,补水阀打开补充自来水,到设定水位 35


关闭,待雨水进入。

6.8.7 城市的调蓄排放水池在暴雨来临前应排空水池。降雨时前期的一段时间内,城市雨水管网尚能正常工作,雨水不进入水池;峰值径流量来临时,雨水进入水池,峰值径流量过后,水池水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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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市政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市政工程雨水利用范围:城市道路、郊区公路、广场及地下空间、河湖水系、园林绿地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内的雨水利用。

7.1.2市政工程雨水利用的目的是以控制面源污染与削减地表径流为主、雨水收集利用为辅。

7.1.3 雨水利用工程的建设不应降低市政工程范围内的雨水标准。

7.7.4市政工程雨水利用应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之协调。

7.1.5雨水利用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要注重节能环保和工程效益。

7.1.6雨水利用形式:入渗、收集回用、调控排放等形式及组合。

7.1.7市政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工程经济评价。

7.1.8市政工程雨水利用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

7.2城市道路

Ⅰ市区路段道路

7.2.1雨水利用应侧重面源污染控制与削减地表径流;

7.2.2城市道路雨水利用工程应根据道路等级、周边用地及水文地质情况合理确定。

7.2.3雨水利用工程的建设应考虑雨水利用设施对各道路附属工程的影响,要与设计综合相协调。

7.2.4 新建道路排水工程应考虑初期雨水的调控排放。

7.2.5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建设的雨水利用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宜结合道路污水排放系统设置;

2 宜结合道路周围洼地进行雨水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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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在易发生积水的路段,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建设调蓄设施。

7.2.7城市道路宜采用透水铺张路面,一般人行步道应采用透水铺装路面,非机动车道宜采用透水铺装路面,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性路面,透水铺装材料和结构的选择应满足道路工程相关设计要求。

7.2.8城市商业步行街应采用透水铺装路面。

7.2.9当道路范围内采用透水铺装路面时,应根据地质条件、荷载等级、景观要求、环境情况、施工条件确定透水铺装结构,并应满足:

1透水铺装路面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8年。

2透水铺装路面结构不应影响道路路基、路面技术指标,并应满足《北京市透水人行道设计施工技术指南》、《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3 透水铺装路面下应设置雨水收集设施。

4道路横坡应满足雨水渗透要求,宜采用1.0%~1.5%。

7.2.10道路范围内设置浅洼式绿化隔离带时,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3米,且雨水口宜设在隔离带内,雨水口应高于隔离带地面5~10cm,低于路面3~5cm。

7.2.11浅洼式绿化隔离带的植物选配应满足道路绿化景观要求。

7.2.12市政道路收集的雨水,经适当处理后宜用于绿化灌溉及冲洗路面,相应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19-2002。

Ⅱ 立体交叉道路

7.2.13立体交叉道路雨水利用重在削减雨峰,避免道路低点积水;

7.2.14立体交叉道路雨水利用要点:

1 雨水利用方式应根据立体交叉道路范围内水文地质、交叉形式及周边用地确定,一般宜采用调蓄方式。

2 雨水利用应结合道路排水系统及周边汇水区域整体考虑,应特别注意上下游排水标准的衔接。

7.2.15对于超标降雨能引起立体交叉道路积水的情况下,应考虑在立体交叉道路范围内及相邻区域建设大型蓄水设施。

7.2.16对于已建雨水调蓄设施的立体交叉道路,应避免雨天客水进入调蓄设施收 38


集范围。

7.2.17立体交叉道路雨水调蓄设施设置要求:

1雨水调蓄设施宜结合立交雨水泵站建设;

2雨水调蓄设施应设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按立体交叉道路汇水区域内7-15mm降雨量确定;

3与立交雨水泵站合建的雨水调蓄设施应满足立交排水标准提高3-5年; 4单独建设的雨水调蓄设施有效容积按立体交叉道路汇水区域内50mm降雨量确定,在有条件区域可加大;

5雨水调蓄设施内应设小型排水设施,保证12小时排空。

7.3 郊区公路

7.3.1公路两侧排水沟宜建成生态排水沟。

7.2.18郊区公路经过及穿越水源保护区、重要卫生区,应设置初期雨水处理和应急设施。一般宜在道路两侧或排水系统下游修建雨水处理设施及应急储存设施,以避免事故情况下对水源地污染。

1具体形式可采用“应急池+初期雨水处理池”、“应急池+排空渗井”等;

2设置“应急池+初期雨水处理池”时,应急池容积结合初期雨水调蓄容积确定,不应小于10倍事故油罐车的容积;

3设置“应急池+排空渗井”时,应急池容积不小于5倍事故油罐车容积确定; 4初期雨水处理池及排空渗井容积根据应急池有效容积确定。

7.4城市广场及地下空间

7.4.1城市广场雨水利用范围包括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

7.4.2城市广场及地下空间不应增加对周边道路雨水径流总量,应自行消纳硬化后超标雨水量,并考虑利用。

7.4.3大型城市广场下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

7.4.4城市重要的地下空间开发区域必须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7.4.5结合地下空间建设的雨水调蓄设施应防止雨水溢流影响地下空间的安全; 39


7.5城市河湖水系

7.5.1新建市政雨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初期雨水调控设施,以拦截和沉积雨水中的污染物;

7.5.2河道宜采用生态堤岸;

7.5.3园林湖泊宜做为雨水调蓄设施,可收集处理周边市政雨水作为景观补水。

7.6园林绿地

7.6.1园林绿地内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兼顾景观,宜采用生态型雨水利用工程。

7.6.2大型绿地内宜设置低势绿地,避免雨水外排。

7.7市政场站

7.7.1新建污水厂、再生水厂应规划考虑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用地及建设。

7.7.2新建雨水排涝泵站必须建设雨水调蓄前池,调蓄容积不得小于1000m3。

7.8大型市政雨水调蓄设施

7.8.1大型市政雨水调蓄设施包括雨水调蓄池及雨水调蓄隧道,一般调蓄容积大于1000m3。

7.8.2雨水调蓄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小于50年。

7.8.3雨水调蓄设施宜设置在区域排水系统的下游,与道路排水系统结合设计,根据用地情况可设计为离线式和在线式,平面尺寸应根据所处场地条件合理确定。

7.8.4调蓄容积及调蓄控制需按区域降雨、地表径流系数、地形条件、周边雨水排放系统及用水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具体计算详《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4.14规定。有条件区域,调蓄设施设计宜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需涵盖降雨重现期2、更多内容请访问久久建筑网
5、10、20、50年的降雨情况。

7.8.5蓄水设施需设置进水管、排水管、溢流管、前置弃流装置、沉泥斗、吸水坑、检修孔、通气孔及水位监控装置。

7.8.6有条件区域应在蓄水设施上方建设雨水处理设施。

7.8.7 人工调蓄池应设于室外,宜布置在下列位置:

1 雨水干管中游;

2 大流量管道的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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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开发区域;

4 拟建雨水泵站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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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验收

8.1.1 雨水利用工程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划设计文件及地方性规定。工程应分阶段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在试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验收时应提供试运行报告。

8.1.2 试运行期间应监测雨水工程在收集水量、外排水量、回用水量等方面的数据,以及处理前后雨水的水质,编制试运行报告。

8.1.3 雨水利用工程竣工验收应由业主组织、由项目各参建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项目进行认真查验。查看工程现场,对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按照相关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对工程项目的外观质量进行查验,进行相关功能性试验,并对进度同步资料和试运行报告进行审查。

8.1.4 雨水利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检查工程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正确,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及批准的技术文件全部完成。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工程布置;

雨水入渗工程;

雨水收集传输工程;

雨水储存与处理工程;

雨水回用工程;

雨水调蓄工程;

相关附属设施。

8.1.5 雨水利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1.6 对雨水利用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和工程质量应作出全面评价,并出具有验收组人员签认的工程验收报告,相应的验收文件应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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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运行管理

9.1.1 雨水利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包括设施运行状况监测、设施维护等,并应作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大型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上岗。

9.1.2 严禁向雨水收集口倾倒垃圾和生活污(废)水。

9.1.3 雨水渗透设施建造完工后1~2年内,为保障植物生长,非雨季应进行定期浇灌,浇灌次数根据植物生长状况和植物种类确定。

9.1.4 雨水渗透利用设施表层及植物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运行维护阶段应定期检查植被生长状况,防止过度繁殖,并及时对病、死植物进行移除和补种。

2 雨水花园等渗透利用设施覆盖层应进行维护,覆盖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汇流停车场、机动车道路径流的雨水滞留设施,应定期更换覆盖层,以1~2年更换1次为宜。

3 暴雨后,应及时检查雨水渗透利用设施植被和覆盖层损坏情况,清除设施表面垃圾及沉积物,必要时应补充覆盖层并补种坏、死植被;

9.1.5 应加强雨水利用设施的植物病虫害防治,防治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增加径流污染。

9.1.6 雨水利用设施应建立定期植物收割制度,一般以每年收割1~2次为宜;灌木类植物宜定期剪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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