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条文说明)(3)

 

4.4.2 评价不同坝型对地质条件的适宜性时,除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地质缺陷处理难易程度外,还要考虑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质量情况。基本确定地质参数,是指以室内试验为主,适当结合现场试验,并考虑具体地质条件及工程经验后提出的地质参数。

4.5 泄水建筑物工程地质

4.5.1、4.5.2 这里的泄水建筑物方案,是指与选定的坝址及坝型配套的泄水建筑物布置方案。根据坝型不同,泄水建筑物主要包括溢流道、泄洪洞两种类型。

4.6 发电引水建筑物工程地质

4.6.1、4.6.2 发电引水建筑物的工程地质评价包括引水渠道引水发电洞、调压井及尾水渠等部分内容。

4.7 厂房与泵站工程地质

4.7.1~4.7.4 对于高扬程提水泵站,除评价地基的变形与稳定、开挖边坡的稳定性外,还要评价泵站所在岸坡的稳定性。对于地面厂房,重点是后边坡的稳定性。

4.10 供水线路工程地质

4.10.1~4.10.3 从工程地质专业进行线路比选时,要特别特殊岩土、采空区、喀斯特、 10


地下构筑物(管线)等的分布及对线路的影响。

4.10.4 对于渠道工程,高填方、深挖方及特殊岩土段常常是工程地质评价的重点。

关于渠道工程地质分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地下水位及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段。如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主要是根据渠道挖深范围内的地层结构进行分段,将挖方渠道分为岩体、土岩体及土体三大类,其中岩体结构又分为块状岩体和层状岩体,土体结构又分为均一结构、双层结构和多层结构。对填方渠道,以8米为界分为大于8米和小于8米两种类型。

在评价渠道工程地质问题时,除地基及边坡稳定问题外,还要注意渠道工程是否阻断了原地下水的排泄通道及渠道渗漏是否可能引起地下水位提高而引起次生环境地质问题

4.11 堤防及河道整治工程地质条件

4.11.1~4.11.4 对于已建堤防,除地质条件外,历年险情及渊塘、洼地等常常是地质条件薄弱部位,也是除险加固工程的重点部位,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重点。

4.12 灌溉与排水区水文地质

4.12.2 当灌区利用地下水用为灌溉水源时,允许开采量是十分关键的指标,因此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件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查清楚。允许开采量精度要求相当于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的B级精度。

4.12.3 临界地下水位埋深对评价工程运行后引起土壤次生盐碱(渍)化、沼泽化的可能性和土壤改良都至关重要,确定的原则参见4.3.4条的条文说明。

4.13 天然建筑材料

4.13.2 这次修订规程,加深了对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精度,要求达到详查,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近些年来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天然建筑材料出问题较多,另一方面是设计深度也加深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选定坝址并基本选定坝型,因此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和质量必须保证。

4.13.4 近些年,对利用开挖土石方作为利用施工开挖的块石料时,应说明其适用性和可用料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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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附图与附件

4.14.1、4.14.2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对附图和附件有所增减。 12


5 工程任务和规模

5.1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

5.1.1~5.1.5 工程所在地有关河流规划和区域规划、项目建议书阶段方案比选情况及审查的主要意见是可行性研究阶段方案比选的重要依据,应结合项目开发任务与项目影响区域的关系,对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逐项论述,复核工程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并根据建设任务,逐项阐明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5.2 防洪

5.2.1~5.2.2 说明流域(区域)防洪工程总体布局,防洪保护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概况和历史洪灾情况;分析暴雨、洪水特性;明确防洪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防洪标准;说明整个防洪工程体系(包括水库、河道、堤防及行、蓄洪区)的总体布局及相互关系;本工程在防洪工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5.2.3~5.2.5 河道和堤防工程是防洪工程的主要措施,是防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河道整治、堤防加固改造的范围,基本选定河流治导线、堤线、堤距和河道行洪断面形式;说明河道清障规划情况;推算河道治理水面线;复核需要改造、新建的穿堤建筑物数量和规模。

5.2.6 行、蓄、滞洪区包括泛区、行洪区、滞洪区、洼淀等。

5.2.7 对防洪水库的工程规模,应主要论证水库满足下游不同防洪要求的运用方式、控制下泄流量、汛期限制水位、防洪库容和防洪高水位等指标。承担防洪任务,同时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库工程规模论证可参照5.8有关说明。

5.3 治涝

5.3.1~5.3.7 说明涝区特性,治理原则和目标;经过论证比较,确定治理标准;基本选定涝区治理范围和治理方案、排水方式和治理骨干工程;提出典型排水区设计,初步选定主要建筑物规模;对大型跨河建筑物规模应进行专门论证。

5.4 河道及河口整治

5.4.1~5.4.6 说明河道及河口的治理要求和原则;河道及河口的治理标准与堤防的设 13


计标准应根据河流规划或《防洪标准》拟定,如改变标准必须进行专门论证;基本确定设计水(潮)位、设计流量、设计河宽;确定治导线;基本确定治理工程的总体布置方案和规模;对大型跨河(穿堤)建筑物的规模应进行专门论证;必要时,应根据流域总体治理规划,提出分期治理方案。

5.4.7 对河口挡潮(洪)闸工程应在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工程布置方案和规模基础上,选定不同方案进行模型试验,分析各方案建闸前后对河口水流特性变化、泥沙冲淤变化情况,说明建闸对河口地区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基本确定工程布置方案和规模。

5.4.9 本条规定的垦殖工程是指河道、河口区的滩涂开发。

5.5 灌溉

5.5.1~5.5.9 应根据当地农业水利发展规划和目标、相邻灌区的范围和关系,基本确定设计灌区的范围和规模,灌区开发方式,作物种植结构和主要作物灌溉制度;确定各种作物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基本确定灌区人畜饮水定额、水量和水源;提出灌区用水过程,进行灌区水土资源供需平衡成果;基本选定灌溉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和规模;大型建筑物的规模应进行专门论证。以水库(闸)工程作为水源工程时,应选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和最低取水高程。多泥沙河流上的水源工程应进行水库泥沙冲淤计算,并考虑泥沙对水库回水淹没范围和水库运行方式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5.6 供水

5.6.1~5.6.13 供水工程包括城镇供水工程、工业供水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供水工程要根据受水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当地地下水、地表水资源量、各业用水定额及回归水,合理确定城市生活和工农业需水量;提出水资源配置方案,工程总体布置方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基本选定工程规模。

5.6.14 对跨流域调水工程还应根据调出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分析其需水量,进行调出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提出调出区的水资源配置方案,确定可调水量和调水规模。

以水库(闸)为水源工程时,应分析满足供水要求的最低引水水位和正常蓄水位,基本选定水库特征水位和工程规模。

多泥沙河流上的水源工程应进行水库泥沙冲淤计算,并考虑泥沙对水库回水淹没范围和水库运行方式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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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水力发电

5.7.1~5.7.8 根据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确定工程设计水平年;分析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电力需求、水库移民淹没及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基本选定水库工程正常蓄水位、调节库容和电站装机容量;初步确定电站在系统中的运行方式,分析电站调峰运行对下游航运、供水等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对策措施。

对装机容量较大,或调节性能较好,在系统中起主要作用的电站,还应收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和设计水平年负荷预测,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确定电站装机容量;对装机台数较多的低水头电站,选定电站装机容量时,还考虑机组台数变化对装机容量的影响。

对日(周)调节电站,基本确定水库日消落深度和日调节库容。

对装机容量较小,投入运行后对电力系统影响不大的电站,可不进行电力电量平衡。

5.8 综合利用水库工程

5.8.1、5.8.2 对综合利用水库工程,应说明流域规划拟定的任务和工程规模,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对工程的要求和项目建议书审批的情况;根据综合利用各部门对项目的要求,复核项目建议书阶段确定的工程任务及其主次关系,包括防洪、灌溉、城镇和工业供水、发电、通航、渔业旅游等,并说明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5.8.3~5.8.8 本阶段应以项目建议书阶段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为基础,复核工程的主要特征水位;拟定电站的运行方式,基本选定电站装机容量;对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应进一步复核水库的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和防洪库容规模,初步确定水库防洪调度原则。

5.8.9~5.8.11 复核水库泥沙冲淤计算和回水计算成果。

对多泥沙河流,应采用不同计算方法对泥沙冲淤计算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分析评价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物理模型试验;进一步分析泥沙对工程规模可能产生的影响。

5.9 其他

5.9.1~5.9.3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包括除险加固、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及水生态治理等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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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6.1 设计依据

6.1.2 基本资料包括水文气象数据、地基特性及建议参数、建筑材料特性及建议参数、地震动参数及相应基本烈度、建筑物特征水位及流量等。

6.2 工程等级和标准

6.2.1 报告中应明确各主要建筑物包含的具体内容。

6.2.2 报告中应明确需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物。对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提高的,应分析说明其理由。

6.3 工程选址及选线

6.3.1 在拟定比选方案时,应先明确工程选址和选线的边界条件,包括自然条件、工程区及周边地区现有工程设施情况等;再分析确定比选原则,逐步筛选确定参与比选的方案。

6.3.2 对各场址方案的综合比选,应从地形地质条件、主要建筑物型式及布置、工程量、施工条件、建筑材料、工期、淹没影响、征地移民、环境影响、投资、工程效益、运行条件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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