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在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4、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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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7)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五、监理工作制度
(一)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方针
管理求严、监理求实、质量求优、服务求好。
2、质量目标
严格执行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可靠。 竭诚提供优质服务,全面实现合同目标.
3、质量承诺
监理到位、专业配套、热情服务、秉公办事,确保实现合同目标,对监理工程终身负责。
(二)工作守则制度
1、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正确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建筑法规、规范、标准,维护国家利益。按照“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准则执行。
2、必须全面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3、必须专职从事监理工作,不得在政府部门及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中兼职。
4、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不得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材料设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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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回扣、施工单位的馈赠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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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借公司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从事超越监理规定权限的监理活动。
6、不允许泄露所监理工程项目需要保密的事项。
7、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8、必须定期地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情况。
9、必须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10、必须承担因监理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的经济责任。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直至解聘。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处分。
(三)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1)开工前,业主应根据合同要求向监理公司提交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
2)项目总监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认真熟悉、细致审核。重大工程由公司专家审图办组织专家与项目监理人员共同审核。
3)图纸审核完后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业主,由业主召开集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4)设计人员提出设计意图,重点注意事项,图纸中暂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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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图纸提出审查意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对图纸中的各种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并要求设计单位口头或书面给予答复。
5)会议由施工单位专人记录,对到会人员及会议内容应做详细记录,会后整理成文,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业主、施工和设计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各单位盖章后存档,并做为施工依据。
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及审批制度
1)开工前,施工单位将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2)接到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审核,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回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完善,符合要求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工程师按规定签署审批意见。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重点审核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4)结合监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提交针对当前现场施工中的通病制定的技术措施和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的质量予控措施。现场监理工程师对这些措施应认真审核,确保落实。
5)对工程的重大或关键部位的施工,监理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具体施工方案,经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方可施工。
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经审定,即做为施工的依据,应存档一份。
3、开工、复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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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业主与施工单位承包合同的计划开工日期,在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施工组织设计已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材料已落实,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议。
2)收到开工报审表资料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议、认可,确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报经业主同意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报审表,通知施工单位开工。
3)对于不经申请自行开工的施工单位,应下达书面通知予以制止,以保证该工程的有效监理和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成品、半成品检测制度
1)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时,必须具有正式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需复试的应按规定进行复试。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上,否则一律不得用于工程上。
2)进口材料必须有出厂质保书、技术资料、海关商检书以相应的中文资料,并应按规范规定进行试验,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用于工程上。
3)审查各种半成品(砼、砂浆及耐酸、防腐、防水、装饰材料等)的配合比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以此做为监理依据,如果特殊情况需改变配合比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4)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做好各项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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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留置工作,审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5)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配合比用料,并做好计量工作。
6)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材料代换时,施工单位应写出书面原因交监理工程师审核送设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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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对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2)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档。
3)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6、旁站监理制度
1)对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2)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对需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
3)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过程中应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旁站监理人员应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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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7、设计变更制度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其它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建设、设计、监理三方会审同意后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完成后由设计人员填写变更设计通知单,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2)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施工单位填写各种工程报验申请表。
3)检验批、隐蔽及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4)分部工程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5)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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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9、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文件。
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写和提出竣工验收文件,并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予验收,予验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及相应竣工验收文件,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4)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5)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记录中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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