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2)

 

3.2.9 沿规划高架路(桥)、匝道、轻轨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边线的距离如表3.2.9所示。

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控制表 表3.2.9

注: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高架、匝道和轻轨之间的间距控制。

3.2.10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表3.2.10控制。

建筑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表 表3.2.10 3.2.11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蓝线的最小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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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4.1 城市主干道的红线宽度(含绿化带),小城市不得超过40m,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m,大城市不得超过70m。

4.2 城市道路间距宜符合表4.2规定。

城市道路间距控制表 表4.2

4.3 基地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二)距相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从道路红线交叉点起算,距主干道路不宜小于80m,距次干道路不宜小于70m,距支路不宜小于50m;与平面扩大路口展宽段起点的距离,应当大于10m;地块沿道路长度不能满足出入口控制要求的,出入口应设置在长边段。

(三)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缘不小于30m。

(四)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

(五)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4.4 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宜设置不小于200㎡的交通集散场地。

4.5 公交首末站应独立设置,一般每条线路安排4—5个停车位,一条线路使用的末站占地面积约1000㎡左右,三条线路共同使用的首末站占地约3000㎡。同时,首末站内应按照工勤人员的30%设置私家车停车位,每个停车位面积不宜小于25㎡。

4.6 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活动场所、人行地下通道及过街天桥必须设置无障碍设施,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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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7的规定。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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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绿地和广场

5.1 因青海地域广阔,气候条件特殊,适宜乔、灌木生长的地区按以下标准执行,不适宜乔、灌木生长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5.2 公园绿地

5.2.1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hm2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

(二)县城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hm2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四)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5.2.2 社区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社区公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二)社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不宜小于1hm2;

(三)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5.2.3 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宽度应当大于8m,地块面积不小于400㎡;

(二)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

(三)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

5.2.4 街旁公园面积不小于400㎡,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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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

5.4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区按国家标准营造卫生防护带,且宽度不小于50m。

(二)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宜小于100m。

(四)城市内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不少于30m。

(五)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m,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m。

(六)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

(七)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

5.5 附属绿地

5.5.1 建设地块内的绿地

(一)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30%。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在居住用地中按照组团以上进行设置。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

(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

(三)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居住区绿地的10%。

5.5.2 道路广场绿地

(一)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5.5.2规定: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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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

(三)高架桥、立交桥等属于绿化的地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被挪用为停车场、搭置简易建筑物或一直被堆积建筑垃圾等;

2 绿化地带不得被大面积圈围闲置;

3 绿化地带不得因施工破坏(或施工时间过长)而荒废。

5.6 广场

(一)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20万人的城市不得超过1 hm2,20~50万人的城市不得超过2 hm2,≥50万人的城市不得超过3hm2。

(二)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三)机场、车站应当设置交通集散广场,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得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且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四)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

5.7 铁路站前广场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专用场地最小用地面积指标,按照最高聚集人数每人一般不小于

4.5㎡;

(二)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以上的旅客车站,应当设立体站前广场;

(三)特大型、大型车站的行包托取厅附近应当设置停放行包车辆的场地。

第六章 城市街景及河岸景观

6.1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体育设施、影剧院、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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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m;

(三)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

(四)建设工地围墙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6.2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丰富的天际线,协调沿街道立面,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丰富城市景观,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二)主干道两侧建住宅楼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四)沿街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建筑风格应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

(五)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六)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招牌等应当统一规划、设置。

6.3 居住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居住院落内不得增建建筑物;

(三)改变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应当以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

(四)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应当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6.4 公共建筑景观在大环境协调的基础上,必须体现自身特色。

6.5 建筑屋面处理在结合现代化防水处理、防雷设施配套的基础上应与城市风貌特色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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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沿河道应鼓励生态防洪提的建设,河道两侧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河景观带不得损害河道的自然景观,禁止沿河道修建厕所、排污口等。

6.7 夜景灯光的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四)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

7.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与城市规划建成区及居民点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规定。

7.2 城市宜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堆肥厂、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均应布置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其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7.3 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采用2.5辆/万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按150㎡/辆,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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