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

 

目录

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考研复试

核心题库(一) ............................................................ 2 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考研复试

核心题库(二) .......................................................... 10 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考研复试

核心题库(三) .......................................................... 17 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考研复试

核心题库(四) .......................................................... 25 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考研复试

核心题库(五)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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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公法

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一)

说明:本资料为学员内部使用,整理汇编了2017考研复试重点题及历年复试常考题型。 ————————————————————————————————————————

一、概念题

1. 赔偿和补偿

【答案】(1)赔偿是指根据国际法,受害国如未能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赔偿,有权要求实行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经济上可计算的方式加以赔偿的方式。包括实际损失、利息,并在适当情形下包括利润损失。

(2)补偿是指在受害国所受到的损失未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补偿的条件和限制下,受害国有权从实行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获得补偿。

(3)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赔偿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补充形式。当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赔偿的方式。但有时尽管恢复了原状,仍难以作出充分的赔偿,所以还要给予补偿。补偿一般适用于那些“经济上可估计的损害”。

2. 领空自保权

【答案】领空自保权是指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领空自保权是一国领空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全性和排他性,而且具有无条件性。

3.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4. 公海六大自由

【答案】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公海自由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最初,公海自由只是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共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即: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⑤捕鱼自由;③科学研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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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择性强制管辖

【答案】任择性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2款的规定,针对:“①条约之解释;②国际法之任何问题;③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和范围”,当事国根据《规约》可随时作出单方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规约某一当事国一旦作出该款要求的声明,则其与承担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发生以上法律性质的争端时,必须接受法院的管辖。如果一方起诉,另一方有义务应诉,否则,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6. 国家边界

【答案】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和底土,边界具体来说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即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7. 外交保护

【答案】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属人管辖而享有的权利,但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②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③用尽当地救济。

8. 引渡

【答案】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特别形式,是一国应别国的请求的司法协助活动。引渡的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根据是国际条约;条件是符合双重归罪。

二、简答题

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有哪些规定?

【答案】保留并不为一般国际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禁止,但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反对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将保留定义为一种“单方面声明”;实际上没有涉及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及其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其效力问题具有契约性质而非单方面决定的。

(1)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主要规定以下几项规则:

①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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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④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a.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己生效为条件;

b.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c.一国表不其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留,就已成为有效。

⑤除条约另有不同规定外,如果一国直到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异议,该保留就被认为已经为该国所接受,在这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一个日期为准。

(2)保留的法律效果

①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照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②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③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的规定。

(3)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第3项规定,如果反对一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4)接受与反对保留的程序

①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需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均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撤回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撤回的通知时起发生效力。

②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③如保留是在签署待批准的条约时提出的,保留国应在批准条约时确认该项保留,该项保留应视为在确认之日提出:明示接受保留或反对保留是在确认保留前提出的,其本身无须经过确认。

10.试述国际法上的主权概念。

【答案】(1)主权的含义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2)主权的内容

在国际法学中,对“主权”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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