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大学国际公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目录

2017年重庆大学国际公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 ............................................................. 2

2017年重庆大学国际公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二) ........................................................... 10

2017年重庆大学国际公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三)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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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大学国际公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

说明:本资料为2017复试学员内部使用,严格按照2017复试常考题型及难度全真模拟预测。 ————————————————————————————————————————

一、概念题

1. 造法性条约

【答案】条约的种类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区别于契约性条约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性的、开放性的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3. 法庭之友

【答案】法庭之友是指在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过程中,该事件或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管辖权的性质,为非当事方的任何个人、国家、团体或组织,基于中立的立场或是基于特定的利益,而向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主动提出事实上的经验或法律上的见解,以为相关司法机构做出裁决提供参考。

4. 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不干涉内政原则;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

5.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机关特别授权。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其国内法决定的事项。各国宪法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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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区别

①缔约能力强调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缔约权强调具体进行缔约行为的国家机关。 ②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6. 海盗罪

【答案】海盗罪是指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十普遍管辖下的国际罪行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每个国家都有权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其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则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惩罚。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7.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

【答案】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即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船舶和飞机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群岛国应保障所有船舶和飞机无障碍通过。为了使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群岛海道,群岛国可规定分道通航制。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当遵行群岛国制定有关航行、防止污染、捕角和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

8. 国际习惯

【答案】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generalpractice)。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造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二、简答题

9. 试述空中劫持罪犯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答案】(1)“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概念

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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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力一式作出决定。这就是“不引渡则起诉”的原则。

(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具体规定

①《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把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不仅规定这些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还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为缔约国间引渡罪犯提供了方便。

②考虑到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的政治因素,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的引渡义务,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引渡罪犯。

③公约所规定的罪行应看做包括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各国承允将此种罪行作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④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⑤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下才可以引渡,则在遵守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认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⑥为在缔约各国间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做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公约规定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10.试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答案】《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同大会职权主要是属于审议性的相比,安理会职权则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

(1)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

①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②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③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方法;

④任何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的非成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就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提请安理会注意。

(2)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

①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的行为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②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

③可建议或决定采取不牵涉到使用武力的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和断绝外交关系等),并促请成员国执行此等措施;

④如认为上述措施还不够,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成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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