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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公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 ........................................ 2
2017年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公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二) ...................................... 10
2017年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公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三)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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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公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
说明:本资料为2017复试学员内部使用,严格按照2017复试常考题型及难度全真模拟预测。 ————————————————————————————————————————
一、概念题
1.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的一种,是指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约定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任择议定书,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如果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将来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
2. 民族自决原则
【答案】民族自决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随着民族独立目标的实现,民族自决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自决”已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开始体现在经济上,即各民族享有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3. 普遍性管辖权
【答案】普遍管辖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例如,国际法上规定的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隔离罪等。确定普遍管辖原则的目的是打击那些危害人类安全或利益的国际犯罪。为此,一些国际条约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应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保证有一个国家能对这类犯罪提起诉讼。
4. 东京审判
【答案】东京审判是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东京审判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5.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③一个多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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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6. 双重否决权
【答案】双重台决权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由于对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采用小同的表决制度,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任一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争议事项的程序性;确立争议事项为实质性事项后,在通过实质性事项时的决议,也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可行使第二次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
7. 《战争与和平法》
【答案】《战争与和平法》是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雨果·格劳秀斯的著作。该书全面阐述了传统的和中世纪的战争思想和战争规则,形成了以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学体系。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此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
8. recognition
【答案】recognition即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承认具有以下特征:①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②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③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④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将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二、简答题
9.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职权有何相同点和不同点?试述评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
【答案】(1)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职权的相同点
①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是联合国依宪章设立的主要机关。
②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有权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③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有权参与修正联合国宪章。
(2)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职权的不同点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不同机关,两者性质不同,享有的职权也不同。
①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查、审议和监督机构。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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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的职权。
b.大会可以就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进行合作的方面,包括裁军及军备管制方面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
c.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出建议,以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和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实现。
d.大会可以就它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因如何,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事项除外。
e.大会收受并审查安理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以及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f.执行宪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的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的核准。
g审核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分配各会员国应摊付的经费,审查各部门机构的行政预算。
h.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全部理事国和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的理事国,经安理会推荐委任秘书长,通过秘书处规章,经安理会建议决定会员国的接纳、停止和除名。
②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关。安理会的职权包括:
a.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b.安理会在战略防区的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2)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
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对五大国来讲无疑是种特权,战后一些中小国家要求取消和限制否决权的呼声很强烈。
10.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
【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
(1)国家责任规则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责任也称“国际赔偿”,其研究范围主要局限于对外国人及其财产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与外交保护问题交织在一起。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第一届会议上选定了一系列国际法议题作为编纂的题目,国家责任则是其中之一。1953年联大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对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原则的编纂工作。
(2)1963年国际法委员会就该议题的研究方向确定了三项原则,即:
①优先编纂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
②同时考虑某些领域的国际实践,包括有关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方面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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