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
(200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公平竞争原则,预防并制裁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观众以及俱乐部(球队)、赛区委员会、地方足球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中国足球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涉及足球运动的相关领域。
第三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赛区委员会及会员协会对违规违纪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执行。会员协会主办、承办的赛事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国性赛会制比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赛区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罚
第一节处罚种类
第七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扣分;
(九)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降级;
(十六)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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