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失文物跨国追索中的法律冲突
摘要:
关键词:流失文物;跨国追索;法律冲突
“流失文物,应该理解为鸦片战争后到新中国成立的这余年间,因战争抢掠、盗凿、盗掘等不道德的和非法的手段而流失到海外的中国文物。”[1]“对流失文物的追索不仅关乎中国的文化主权,更维系着华夏文明的传承和中华民族的情感诉求,意义十分重大。”[2]但是,实践中跨国追索流失文物面临国家、地区间的复杂法律冲突,因此若要成功追索流失文物,必须首先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一、法律选择适用的冲突
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法律保护的出发点及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很大差异的判决比比皆是。下面就法律选择适用不同情况作一一分析:
(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就文物的跨国交易和追索来看,许多国家选择接受物之所在地法作为解决争议的基本准则来审理相关案件。
物之所在地法之所以被各国广泛选择适用,除了该规则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简单方便地确定所在地的法律,保证准据法选择的确定性外,还能使文物受到其所在地国家法律的有效管辖和规制。但是,该规则的适用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文物跨境流通的加剧,会妨碍各国对非法文物交易的整治和管理,更会导致文物追索案件审判结果实质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在与本案有联系的国家中择优选择一个最密切厉害关系的法律加以适用,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顺应了复杂多变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客观形势需要,在各国得到广泛的肯定和重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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