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学(thepolicetheory)是关于如何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学问,研究什么是警察,为什么要开展警务活动,怎样开展警务活动,其主要范畴有警察、警务活动、安全、风险、犯罪等。
成立,说明了警察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得到了有关学术领导管理部门的肯定。同时,公安学自上丕纪80年代创建以来,也已经取得了不菲的研究成果,学科名称得到了相关学术界的承认,高等教育系统已将公安学列入其专业学科目录之中。公安学、警察学并存应该说是很正常且很有利于学术研究和学科发
展的。但是,自从这两个学科创设以来,对于两学科各自的内涵、外延和两学科之间的边界划分,应该说一直没有做过认真的分析厘定,以至于相关学术界对两个学科的异同长期争论不休,且形成了不必要的混乱。正是在公安学与警察学相互淆混的局面之中,有的学者干脆把公安学与警察学融为一体,认为“公安学”就是“警察学”;有的学者甚至把“公安”与“警察”两个最基本的学术概念融通为一,认为“公安”即“警察”,“警察”即“公安”。也正是这样一种融通,又促成了另一些学者认为公安学与警察学是学科概念上的重复,两
者宜择一而用,不宜同时并存。于是,有的主张保存公安学而舍弃警察学,有的主张取消公安学而确立警察学。提出这些主张时,往往搬出诸如与国际接轨、与传统衔接、与现实统一、与体制相符等种种理由。溯其源流,这种种观点的提出,都是有其原因也有其道理的。本文无力一一评说各家观点的优劣,只是想重申公安学与警察学的概念分殊和学科异同,从而继续主张,公安学与警察学是两个应该同时并存的、可以同时并存的、并且能相互促进的学科。公安不同于警察 公安,通常的说法,是指公共安全,英译为
publicsecurity。但将“公安”解释为“公共安全”实际上很有些不妥当。因为按照“公共安全”语义,似乎相对应的应该有个“个体安全”,即与这种意义上的“公安”相对应,我们可以造出“私安”一词。“公安”指公共安全,“私安”就指个体安全。但实际上,所谓“私安”是不存在的。在人类安全的问题上,全体的安全正是体现于各个个人的安全,各个个人的安全才显示出全体的安全,任何一个个人在安全方面受到侵害,都是对全体安全的否定,任何对个人安全的侵害行为都同时成为对全体安全的侵害行为,所以,“公共安
全”中的“公共”是赘余的。此外,如果将“公共安全”解释为公共关系的安全,则失去了“安全”概念中人的主体性。因此,从学科学术性的要求出发,“公安”一词应该被理解为“社会安全”,更全面一些则是“人类社会安全”。据此,“公安”应当英译为socialsafety。
人类社会从出现到今天,其安全问题一直是存在着的,因为人类既时时需要安全,又无日不面对着安全受到侵害的问题。对于人类社会安全的侵害,自然灾害是一个重要方面,人类自身行为更是重要的方面。战争、动乱、犯罪等都
是人类自身侵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所以,公安,即社会安全,是战争、动乱、犯罪等的反面,是遏止住战争、动乱、犯罪等的状态,是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遏止战争需要通过国际的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努力(遏止国内战争则通过国内的政治、军事手段),遏止动乱和犯罪则需要通过政治的、法制的种种努力,其中警察力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警察是达至社会安全的重要条件。
警察一词的本义是守卫和警戒,其引申义又有巡查和督察,后来又指担任守卫、警戒、巡查和督察任务的人员。我
们今天使用的警察一词,应该是蕴含着其作为动词和名词的全部含义。这些含义使我们在讨论警察时,既要考虑“警察工作”,又要考虑“警察队伍”。 致使“公安”与“警察”相混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制度及其相关工作中,“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几乎是可与“警察工作”和“警察队伍”相互置换的词语。这源于我国主要从事警察职能的机关称为公安机关,这一机关所从事的工作因此被称为“公安工作”,这一机关属下的人员因此而称为“公安人员”,人员队伍称为“公安队伍”;同时,“公安人员”又被法定称为
“人民警察”,“公安人员队伍”也就成为“人民警察队伍”。因此,许多并不从事警察工作的公安机关人员也都成了警察人员,“警察”作为人员标识时,只是标明其是公安机关的人员,并不一定表示其是从事警察工作的人员。甚至,如笔者这样的既不从事警察工作,也不从事公安工作,只是从事公安学术期刊编辑工作的人员,也被列入了“警察队伍”,也被称作“警察”。
现实生活中“公安”与“警察”两个概念的相互混用,确实给我们准确研究这两个概念的确定内涵带来了淆乱和不便。但学术概念是有别于常识和习惯中
通常意义下所使用的名词的。因为“通常的意义往往是非常暧昧不明的,往往将不同的事物混为一体,统称为一个名字,作相同的解释”,所以,科学“需要借助的是那些能够解释事物真实状况的概念,而不是借助于那些对事物实用或者便利的概念”。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我们所需要的“公安”概念,并不是指公安机关,也不是指我国现实中的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或它属下的人员队伍,而是指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我们所需要的“警察”概念,也不是指现实中所有编入“人民警察”序列的人员队伍或被法定称为“人民警
察”的人员和队伍所从事的工作、担负的职责,而是指对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的守护,即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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