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诉讼法期末复习
2013年《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范围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广义: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行为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专指审判程序)
二、【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1、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2、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独立审判。(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1、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也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2、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有义务接受。
四、【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范围: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
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五、【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划分的诉讼制度。
(二)立案管辖: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类);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的内容1、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特别规定: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处理原则: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其主要作用的行为地或者主要情节发生地,也包括被告人犯有数罪时,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
3、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争议、管辖不能)
六、【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是指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存在法定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从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在担任
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8、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的任职回避。
(三)回避申请的人员范围审查与决定:1、侦查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人员——检察长;审判人员——法院院长2、法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长——本院检察委员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司法警察——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
(四)程序:回避程序的启动(整个诉讼过程)。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1、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不属于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3、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七、【辩护】
(一)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二)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不受他人意志约束)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4项至第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会见、通信权(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向证人等取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辩护律师向被害人等取证: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3)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5、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四)委托辩护的法律规定
1、两种方式: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直接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专门机关告知委托辩护人的义务: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五)强制指派辩护——对于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盲、聋、哑人;(2)未成年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5)可能被判处死刑。
八、【强制措施】
(一)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拘传持续的时间规定: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取保候审
1、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期限: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四)监视居住
1、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处或者指定居所,不准其擅自离开,并对其行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轻于拘留、逮捕而重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性质上基本属于代替逮捕的一种强制措施。)
2.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
(1) 两种情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无法在住处监视居住;第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
(2)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等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
(五)拘留
1、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承办部门《呈请拘留报告书》 →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证》→ 2名公安人员执行→24小时内讯问→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提请逮捕
(2)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 → 部门负责人审核 → 检察长决定 → 送达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 → 2名公安人员 →24小时内讯问→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逮捕。
2、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最长37天)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
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
长1日至3日。
(六)逮捕
1、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2、权限:逮捕批准权——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逮捕执行权——公安机关
3、条件:1)、逮捕的一般条件——应当予以逮捕:(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径行逮捕条件——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
3)、变更逮捕条件——可以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4、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 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 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并签发《批准逮捕决定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名公安人员执行 → 24小时内讯问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检察院自侦案件:
(1)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侦查部门报请逮捕 → 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 → 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 2名公安人员执行 → 检察机关24小时之内讯问
(2)省级以上侦查部门报请逮捕 → 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 2名公安人员执行 → 检察机关24小时之内讯问
3)、人民法院——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院长、审委会决定并签发《逮捕决定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
发《逮捕证》
→ 2名公安人员执行 → 人民法院24小时内讯问
九、【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2、提起时间: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十、【证据】
1、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如口供等言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3、举证责任的承担: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程序性事实)
4、非法证据排除
1)应当排除的言词证据包括三种: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
2)物证、书证的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十一、【近亲属的范围】(刑诉中的近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 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十二、【期间】
1、期间的计算单位:时、日、月
2、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3、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审理期限;
检察院和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不计入期间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5、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1)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3)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 5 日以内提出;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期间。
十三【立案】
1、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二)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三)犯罪人的自首(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五)其他途径(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群众的扭送;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比较者
说 明
报案与控告
报案仅是报告发生了犯罪行为,而不知晓犯罪人是谁,报案人既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
被害人以外的人。
在被害人是向公、检、法机关告发主体的情况下,
如果仅报告发生了犯罪行为,就是报案。
控告人只能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人既报告了犯罪事实,同时也要求追究明确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在被害人是向公、检、法机关告发主体的情况下,
如果还要求追究明确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就是控告。
控告与举报
二者都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了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
控告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为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举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以外的其他知情人为维护国家、
社会或其他公共利益而进行的。
报案与举报
报案仅是报告发生了犯罪行为。
举报还要报告是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十四、【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法定的主体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讯问地点:看守所;所在市县指定地点、住处、现场 个别进行
告知义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讯问步骤:是否有犯罪行为→有罪陈述、无罪辩解→提出问题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讯问时间:拘传、传唤——12小时、24小时;必须在被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 制作讯问笔录
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2、询问证人
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询问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应告知必须如实提供证言
严禁
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 询问未成年证人、聋哑证人、外国证人的要求 询问笔录的制作。
3、人身检查
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医师参加;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4、搜查
须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说明阻碍、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5、补充侦查
有以下两种方式:(1)、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1个月以内侦查完毕,2次为限。(2)、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6、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2个月
2)、延长羁押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
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推延期审理。(3)下列案件在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见期间)
4)、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见期间)
十五、【审查起诉】
1、不起诉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
的一种处理决定。
2、不起诉的种类及条件: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分两种情况:(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情节轻微;(2)、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
(1)、经过了二次补充侦查;(2)、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后, 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4)、附条件不起诉
十六、【审判】
(一)、审级制度
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 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二)、合议庭组成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三)、开庭前的准备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
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及拒绝出庭的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2.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范围及拒绝出庭的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3.明确了证人保护和作证补助的相关问题。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4.明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有关问题。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
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五)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
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审理程序: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六)一审审理期限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七、【二审】
(一)二审的提起
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抗诉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请求抗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10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5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审判原则及程序
1、全面审查原则
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既要审查一审判决中已被提出上诉、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其中没有被上诉、抗诉的部分;
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2、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不得加重
自诉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可以加重
被告人和自诉人同时上诉,或者被告人一方上诉,同时检察院又抗诉的,可以加重 “不加刑”
不得提高刑种等级
不得增加刑种数量
不得增加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财产刑的数额
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不得撤销缓刑,改判实际执行
二审程序的审判程序
1、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调查讯问)2、审理后的处理3、审理期限
开庭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调查讯问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的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上诉
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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