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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 ...................................... 2
2017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二) .................................... 17
2017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三)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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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
说明:本资料为2017复试学员内部使用,严格按照2017复试常考题型及难度全真模拟预测。 ————————————————————————————————————————
一、概念题
1. 对抗制诉讼
【答案】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2. 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做如下理解:
①无罪推定是一种推定;
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
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3. 沉默权、拒绝作证权
【答案】(1)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2)“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
(3)二者的主要区别
①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拒绝作证权起源于古代中国“亲亲得相首匿”,这就决定了两者的性质的有所差别。
②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享有的权利,拒绝作证权是证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行使的权利,两者权利主体不同。
③沉默权是基于保护言论和信仰自由,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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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作证则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
4. 执行的变更
【答案】执行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者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依法对一些生效判决或裁定予以及时变更,有利于发挥刑罚对罪犯的惩罚和教育改造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变更包括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对新罪或漏罪的追究程序以及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几种情形。
5. 直接证据
【答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
6. 中止审查
【答案】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7. 拘传
【答案】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其特点主要有:
①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8. 刑事代理
【答案】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埋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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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民法院对己生效判决、裁定的中诉如何审查?
【答案】人民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审查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第_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2)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10.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制度。
【答案】(1)补充侦查的概念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2)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
①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②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总计不得超过2次;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完毕。这对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及时打击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允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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