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5.1 布局准则
5.1.1 随着特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全市的工业逐步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特区外工业用地则保持增长趋势。但是无论在特区内还是特区外,工业用地都应集中布置,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集中管理,统一开发,以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益。特别是一类工业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另外,工业用地宜沿主要对外交通干线布局,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同时,应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对于有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大气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河流的上游地区,有水污染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些地区,以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5.1.2 二类工业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行。
一类工业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5.1.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深圳东部以发展旅游业和海洋产业为主,并要建设成为体现滨海城市特色、环境优美的地区。而三类工业污染十分严重,故不宜布置在深圳市东部沿海地区。
5.1.4 部分工业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很高。因此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与城市用地的现状、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为15%~25%;《标准与准则》(97版)对工业用地比例的规定是:特区控制在10%,特区外控制在20%~25%,没有对全市的工业用地比例进行规定。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检讨与对策(2001-2005)》的现状调研资料,2000年底深圳市工业用地状况如下表:
2000年底深圳市工业用地状况一览表
(略)
着眼于将深圳建设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应适当控制特区工业用地比例,促进特区工业向特区外转移;特区内以发展居住和服务业为主是符合发展形势和目标的,事实证明经过努力也可以到达这一目标。但也应保持一定的弹性,因此将特区工业占地比例调整为8%~12%。同时,应正视特区外发展工业仍然有旺盛的需求和广阔的潜力,这也是扩大经济规模、增强经济实力所依赖的重要基础;事实也证明原来确定的20%~25%的工业用地比例明显过低,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符。但特区外现状工业用地比例过高、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不足的状况也要逐步改变。从现实和目标两方面综合考虑,将特区外工业用地比例控制在25%~30%比较合适。而全市的工业用地比例控制在15%~25%,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4.3.1条的规定一致。
5.2.2 本条所指工业区是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仅包括少量的生活配套用地,不包括城市的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标准与准则》(97版)曾按照不同类型的工业对工业区的用地规模分别给予了指导性规定,如下表所示:
规划工业区用规模表
(略)
但在从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工业区的用地规模更多地取决于当地的用地条件、企业性质、投资规模和工艺流程等因素,与http:///
一、二、三类工业性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工业类型而划定不同的工业区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并不合理。而且,在全市用地十分紧张的条件下,
二、三类工业区设定的下限规模过大容易导致大面积“圈地”和用地浪费的现象。本标准与准则主要考虑要限制工业用地过小过散的开发,引导工业集中布局,因此只确定工业区开发的用地规模宜为30公顷以上。
在《标准与准则》(97版)中,还要求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应为矩型,并参照国际经验对于不同类型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给予规定,对于工业区内部的用地构成也
提出了要求。但实践证明,这些规定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不大。因为工业区内厂房的布置、用地的构成具有多种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工业流程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不能一概而论;内部布局应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宜进行过多干预,规划也不宜给予过于繁琐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工作将这些内容删除。
5.2.3 从深圳已建设的工业区的情况分析,工业区容积率与工业区的规模、用地构成、企业工艺流程、产业结构、各项产值比重和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大小等因素有关。一类、二类工业区可以以多层厂房为主,因此容积率相对高一些。工业区的建筑密度依工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一类工业区由于企业规模较小,集聚程度较高,因此建筑密度略高。对于工业区的开发强度,宜根据所在地区具体情况编制详细蓝图,采用个案方式确定。表5.2.3所定的标准可作为标准厂房工业区的指导性标准,供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参考使用。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 工业区配套设施是指工业区内部设置的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辅助设施,包括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工业办公建筑和仓库等。对于工业区而言,最重要的一类配套设施就是单身宿舍。单身宿舍从用地类型上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工业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自身也有一定生活配套设施、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功能的单身宿舍区,在进行用地统计时不得计入工业用地(M),而应纳入三类居住用地(R3)进行统计,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第二种是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在http:///
一、二类工业区内建设的单身宿舍楼,但也需要单独占地建设,并不得与工业厂房混合建设,还应采取必要的卫生和环境防护措施,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这种单身宿舍在进行用地统计时应计入工业用地(M),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这种单身宿舍制定的。三类工业的污染较为严重,与居住和生活功能不相容,无论是否单独占地,在这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都应严禁建设单身宿舍。
5.3.2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遵循集中布局、简化功能、高效使用的原则,并应逐步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经营,尽可能多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减少重复建设。参照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五分册的有关内容,工业区用地构成中,工业仓储用地一般占30%~50%,生产管理设施用地占5%~10%,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5%~15%,道路用地占10%~15%,绿化用地占20%~30%。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是工业区内最主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将这两类占地比例控制在5~15%是比较适宜的。
5.3.3 停车场是工业区内的重要配套设施。工业区内设置公共停车场具有重要意义,它能保证工业区内有一个良好的停车和运输环境,减少厂区用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本标准与准则第12章表12.4.2.1的规定,标准厂房工业区每100平方米工业用地应设
0.2~0.6个停车位;每个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泊,50%用于货车的停车和装卸;面积大于45米×40米的地块应增设大型货柜装卸泊位,装卸位长度不得小于13米,宽度不得小于4米,净空不得小于4.2米。
工业区停车场因工业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下表为《香港规划标准和准则》对各类工业停车场所做的具体规定,可作为工业区停车场规划设计的参考依据。
工业土地用途类别的泊车设施规定
1、如设有其他配套设施,《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8章内部运输设施的有关标准将适用。
拨供货车使用的停车位,应有一半可供装卸货物之用。
2、就工业来说,上述泊车设施规定属最低要求。香港工业公司会根据个别用地的情况来评估泊车设施的实际需求。
3、就科学园来说,重型货车的泊车设施规定并不适用。
4、凡按建筑楼面面积提供设施,指定建筑楼面面积中不足1 m2的部分也应包括在内。
5.3.4 职工食堂是工业区必备的生活辅助设施,根据厂区规模的大小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满足职工就近用餐的需要。由于工业区存在污染,职工食堂的设置必须满足必要的卫生标准,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5 为提高运行效率和保证环境质量,目前深圳市的污水处理厂是按照全市统一的污水系统规划进行建设的,从理论上说可以满足所有地区的工业污水处理要求。但要全面完成规划建设,实现污水处理系统的整体运行,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建设周期,特别需要配套管网的建设,这需要较长的过程,而目前工业生产过程中大量污水必须及时处理才能保证环境质量不受损害。因此,对于那些位置较偏远、周边设施不齐全且难以纳入全市污水系统进行污水处理的工业区,应根据需要自行建设污水处理厂解决目前面临的排污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再并入全市污水处理系统中。
5.4 工业区道路
由于工业区内道路的使用性质、通行的车辆状况及时间与城市道路有一定的差异,故制定相应标准,以满足消防车辆的通道要求和交通运输的要求。将工业区道路划定为主要通道和次要通道两个道路等级。5.4.1~5.4.3条是参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制定的工业区道路宽度标准,在工业区规划设计中作为指导性标准运用。
5.5 工业区绿地
5.5.1 深圳建设“花园式城市”的发展目标和现代工业技术的进步,对工业区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技术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附属绿地”,工业区建设应注重环境质量,确保工业区绿地建设,以美化厂区,增进职工身心健康。工厂绿化要因厂而异,力求体现和衬托企业形象,建成花园式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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