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昆通〔20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条件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并持有相关证照,年检合格,办园水平达到省三级及以上等级,每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1.5倍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规模:城区(含县城所在地)在6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80人以上;乡镇在4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20人以上;村级在3个班以上,在园幼儿园90人以上。
(三)幼儿园大、中、小班班级设置齐全,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各类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三条 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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