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北营小学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王志军(签字或盖章)
2016 年12月
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北营小学附属幼儿园项目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
1. 总则 ............................................................................ 6
2. 招标文件 .................................................................... 7
3. 投标文件 .................................................................... 8
4. 投标 .......................................................................... 11
6. 评标 .......................................................................... 12
7. 合同授予 .................................................................. 1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13
9. 纪律和监督 .............................................................. 1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 15
附表二:中标通知书 .................................................. 16
附表三:中标结果通知书 .......................................... 17
附表四:银行保函格式 .............................................. 18
第二章 评标办法 .............................. 19
一、总则 ...................................................................... 19
二、评标程序 .............................................................. 19
三、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 21
四、评标办法 .............................................................. 21
五、评标报告 .............................................................. 25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8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 2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31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33
1. 封面 .......................................................................... 34
2. 扉页 .......................................................................... 35
3. 填表说明 .................................................................. 36
第五章 图 纸 .................................. 37
1.图纸目录 ................................................................ 37
2.图 纸 .................................................................... 37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3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3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44
三、授权委托书 .......................................................... 45
四、联合体协议书 ...................................................... 46
五、投标保证金 .......................................................... 47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48
七、施工组织设计 ...................................................... 4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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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格审查资料 .................................................... 60
十、其他材料 ............................................................ 6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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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的;
(11)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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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投标人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不得对踏勘现场人员进行登记和记录。
1.10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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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补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补充通知2日内,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补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报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报价中须包含临时设施费。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2.3工程量清单报价填报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格式、要求填写,同时报送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版本。工程量清单报价部分必须采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件。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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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投标文件包含的表格其内容必须与书面文件完全一致。投标文件正本中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填报的综合单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一致。对未按要求填报的,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2.4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方案的除外)。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设备等暂估价不能修改,否则将认定该分部分项不得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2.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要承担的风险,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3.2.7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参考现行河北省、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近期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报价的依据、证明材料及相关说明,无相关有效证明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项报价低于成本。
“依据”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与他人签署的协议、合同(应另附合同对方主体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说明”是指拟采用的周转设备费用的折旧费用及相关合法财务资料。开标时携带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质询。
主要材料价格如明显低于或可能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低价供给的证明材料,且供应商必须为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经销商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否则含有该材料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将被视为低于成本。
3.2.8投标报价中的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应严格按照现行河北省、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文件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如实进行填报,不得降低标准,并计入清单指定位置,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2.9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填报,在清单中单独列明,投标人不得自行降低标准,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措施项目可以增项不可以减项,不需要的项目填“0”,未填项将被视为报“0”;措施项目清单中出现不折旧、不摊销、不收取管理费等报价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总价低于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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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固定比例或者固定金额的总承包服务费,其他项目清单中不允许有任何报价,将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2.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1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要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并加盖有效的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为造价咨询单位的,须提供投标人委托造价合同或协议原件,否则投标文件无效;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无需提供),并能满足本工程的要求。
如果使用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后附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并加盖咨询单位公章。
一个造价咨询单位只能为同一标段的一个投标单位做造价咨询业务。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有效期的银行保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4.2对于未能按3.4.1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4.4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要按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人的银行保函。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其他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详见“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2项规定的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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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标注页码,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章印应清晰易于辨认。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可参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1.1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必须递交投标企业IC卡或企业编码。未递交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4.2.6 投标人须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编码(河北省建设工程建造师信用信息服务卡编码)用于查询其信用信息。
4.2.7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银行保函、开户许可证或一般户印鉴卡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4.2.8投标人的投标保函、开户许可证或一般户印鉴卡原件应当在投标截止前由招标人收取并妥善保管,投标保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拒接接受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1.1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承接本工程无在建且无中标待建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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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5)由招标人通过系统抽取商务部分评分基准价系数C(评标办法采用抽取系数为评分基准价的方法的)。
(6)经密封性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6.1.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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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评标过程的保密
6.4.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6.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6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诉处理不影响原评标排序,招标人依序在原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7.2.1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审查;
7.2.2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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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投诉。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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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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