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60.01
F01
DB11
京市地方标准
北DB11/T 759—2010
供热燃气蒸汽锅炉运行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 For Gas-fired Steam Heating Boiler
2010 - 12 - 28发布 2011- 04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发布
DB11/T 759—201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一般规定 ........................................................................... 1
4 启动前的准备 ....................................................................... 2
5 启动 ............................................................................... 3
6 运行调节与监控 ..................................................................... 4
7 运行控制指标 ....................................................................... 5
8 停止运行 ........................................................................... 6
9 故障处理 ...........................................................................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蒸汽锅炉水位指示的说明 .......................................... 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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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供热协会、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供热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福麟、杨建勋、赫迎秋、刘党权、丁琦、张秦丽、陈作经、张春蕾、肖晓劲、张兰双。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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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燃气蒸汽锅炉运行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燃气蒸汽锅炉及辅助设备从启动前的准备、启动、运行调节与监控、停止运行、故障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供热燃气蒸汽锅炉的运行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供热燃气蒸汽锅炉 gas-fired water-boiler
以可燃气体为燃料产生蒸汽送入热网供给热用户的锅炉。
2.2
锅炉集中控制系统 central control system of boiler
利用工业计算机,能够实现多台锅炉按照一定的程序及参数自动运行的相互配合、智能高效的软件和硬件的集合体。
2.3
气候补偿系统 weather compensation system
根据室外温度、室内温度以及系统供回水温度等参数自动实时控制系统的供热量,同时能够充分利用太阳辐射热和人的活动规律调节供热量的系统,包括气候补偿装置及配套控制装置。
2.4
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exhaust heat recovery device
利用冷媒吸收烟气中的显热和潜热,提高锅炉效率的设备。
2.5
蒸汽计量装置 steam metering device
用以计量蒸汽供应量的仪表。
3 一般规定
3.1 新装、移装、改装、大修及重新启用的供热燃气蒸汽锅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2 相关工作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3.3 锅炉应按调度指令运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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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锅炉运行单位应建立锅炉运行管理制度、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事故应急预案。
4 启动前的准备
4.1 一般要求
4.1.1 应全面检查锅炉本体、燃烧器、辅助设备、安全附件、测量仪表、监控装置及烟、风、水、电、气和燃烧系统。
4.1.2 新装、移装、改装、大修及重新启用的锅炉应预热、煮炉和热态满负荷试运行,热态满负荷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72h;长期停运、季节性使用锅炉在运行前应预热,辅助设备应单机和联动试运行,联动试运行时间不少于2h。
4.1.3 新装或停运1年以上的锅炉及给水管路运行前应冲洗和燃气管线放散。
4.1.4 锅炉房通风孔应畅通,燃气报警装置应可靠。
4.1.5 供电电源应符合锅炉设备所需额定电压,控制回路应正常。
4.2 锅炉及燃烧器
4.2.1 应检查锅炉内部锅筒(壳)、汽包、炉胆、管板、烟管、水管、封头及拉撑等受压部件,无腐蚀、水垢杂质、变形、裂纹及其他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燃烧室内炉墙等砌体完整、无塌陷,炉膛受热面上有无灰尘、铁锈等影响传热的污垢,炉膛内各传感器完好。
4.2.2 应确认炉内无人、无遗留的工具和其他杂物,关闭所有人孔、手孔,安装人孔、手孔盖时应将盖压正,孔盖之间应密封。
4.2.3 应检查锅炉外部无损坏,所有绝热层完整无损,防爆门完好、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
4.2.4 燃烧器应由专业人员检查和调试。
4.2.5 燃烧器送风机进风口应畅通;各烟道阀门开关应灵活,开关方向应正确、固定可靠;烟、风道内应无杂物;
4.2.6 燃气压力应符合要求,燃气管路阀门开关应灵活。 4.3 锅炉辅助设备
4.3.1 给水泵应完好、电机转动方向正确、无漏水;油箱内油位应正常,冷却水管应通畅。给水泵停止后水位应合适、稳定。
4.3.2 换热器及各阀门应密封完好、无泄漏。
4.3.3 疏水器应完好。
4.3.4 软化水设备、除氧装置应试运转。
4.3.5 水系统软水箱应注满软水;系统定压装置、阀门、仪表等应工作正常;水系统上各阀门的开关位置应正确;检查工作完毕,方可向锅炉上水。
4.3.6 送风机、引风机试运转旋转方向应正确;轴承箱内油位应正常。
4.3.7 气候补偿系统配备的电动阀应完好、不漏水。检查电动阀手、自动调节正常。气候补偿装置接通电源,各参数应正常显示,面板按键应灵活。首次开机预热时间不宜少于30min。
4.3.8 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密闭,系统各阀门的开关位置应正确,冷凝水管路应畅通。
4.3.9 锅炉集中控制系统应正常。
4.4 锅炉安全附件和监控装置
4.4.1 安全阀排气管和输水管应正常,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且整定到规定的起始压力;其铅封应完整,泄放管应畅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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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压力表在使用前应校验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每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封印。
4.4.3 压力表刻度盘上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标志应明显清楚。
4.4.4 热工仪表及其电器设备应完好,安装应正确;热工仪表的校验期及铅封装置应有效。
4.4.5 水位计的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指示标志应明显,两只水位计中应至少有一只双色水位计,水位计的指示应相同,并且照明应充足。水位计汽、水连接管上的阀门应在全开位置。
4.4.6 蒸汽计量装置应完好,宜每2年校验一次。
4.4.7 水位、压力控制器、点火程序控制及电动执行器等的电路系统应畅通,顺序连锁、故障连锁保护和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
4.4.8 对于锅炉房强制排风装置,应做转动试验。
4.5 启动前上水
4.5.1 上水要求
4.5.1.1 进入锅炉的水应经过除氧,上水温度不低于102℃。
4.5.1.2 空炉上水时,应将水上至汽包水位计零位下50mm。如锅炉内原已有水,经化学化验合格,将水位调整到汽包水位计零位下50mm处。如水质不合格,应全部放掉,重新上水。
4.5.1.3 上水过程中,检查给水管路、上下汽包人孔、水冷壁及各联箱的手孔是否泄漏,如有泄漏,应停止上水进行处理。
4.5.1.4 大、小修后的锅炉,在上水前后应各记录膨胀指示一次,当压力升至0.2MPa和0.4Mpa表压时应再各记一次。
4.5.2 上水时间
夏季不少于1.5h,冬季不少于2.5个h。
4.5.3 上水操作 4.5.3.1 微开主给水旁路门暖管,缓慢上水。
4.5.3.2 上水完毕,关闭主给水旁路门。
4.6 启动前的水压试验要求
4.6.1 首先关闭蒸汽一次门,确保各阀门的开关位置正确,管路连接良好,各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上水过程中,空气门见水后及时关闭,升压速度每分钟0.1MPa~0.2MPa表压,升至工作压力后,停止升压,通知检修人员检查。停止上水后5min内压降不超过0.2MPa表压。
4.6.2 水压试验后,放水、降压速度每分钟0.1MPa,压力降至0,开启汽包等处空气门。水压试验后如暂时不启动,应转入湿保养:如接着启动,应放水至汽包水位计零位下50mm。
5 启动
5.1 锅炉、辅助设备及外网系统的所有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报告,确认具备点火条件。
5.2 点火和升压
5.2.1 锅炉启动前应保证风道上的空气闸板和烟道处于开启状态,同时将锅炉水位降至最低安全水位。
5.2.2 按燃烧器启动程序完成锅炉启动。若点火失败,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再次点火。整个点火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能离开控制柜,如有意外,即刻停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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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锅炉点火升温应缓慢,火焰应保持小火状态使锅水温度缓慢升高;小火运行4h后,再转为自动运行。
5.2.4 点火升压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检查和操作:
a) 应密切观察锅炉水位情况,保证锅炉水位在正常范围之内;
b) 当汽包空气阀排出蒸汽时,应关闭空气阀;
c) 当锅炉压力升到0.05MPa至0.1MPa时,应冲洗、校对水位计;
d) 锅炉压力升到0.1MPa~0.2MPa时,通知仪表工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仪表导管,冲洗后指针
应回到冲洗前位置;
e) 锅炉压力升到0.2MPa~0.3MPa时,应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对检修部位螺栓进行热紧; f) 当锅炉压力升到工作压力的一半时,应启动给水泵向锅炉内注水,检查给水系统是否完好;进
行一次排污,排污前应补水至高水位,排污时要注意保持正常水位。排污结束关闭排污阀,应无漏水现象。通知化学人员冲洗取样器、化验锅炉水质,水质合格,继续升压,进行全面检查、冲洗、校对水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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