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当锅炉压力升到工作压力的三分之二时,打开蒸汽管路上的泄水阀,逐步开启主汽阀,使蒸汽
管路逐渐升温。暖管时若发生水击,应暂停暖管,待水击消除后再继续进行。暖管结束后应关闭泄水阀。当压力升到低于蒸汽母管压力0.05MPa至0.1MPa时,即向蒸汽母管并汽。若发生水击,应立即停止并汽,并减弱燃烧和加强疏水及检查,待恢复正常后再并汽。并汽时,应监视锅炉水位、压力及蒸汽母管的压力等,并及时调节燃烧和给水;
h) 锅炉压力升到工作压力时,对于新安装、移装、改装、大修及重新启用的锅炉,应整定安全阀
排汽压力。整定工作结束后,再做一次自动排汽试验,并记录和铅封。整定压力控制器的超压停炉、自动停炉—启炉、大火—小火的压力。各压力由大至小的排序为:安全阀启跳压力、超压停炉压力、自动停炉压力、大火转小火压力和小火转大火压力。 6 运行调节与监控
6.1 锅炉正常燃烧时,炉膛火焰应呈稳定的浅兰色,并有轻微隆隆声。出现异常时,应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调整。
6.2 锅炉不宜频繁启停。
6.3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巡检、记录,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监控。应使水位和压力保持稳定,出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
6.4 排污
6.4.1 锅炉应每8h排污一次,有特殊要求的排污应从其要求,应选择汽压相对稳定、用汽量小或停止用汽时排污。有连续排污要求的应根据炉水水质调整排污量。
6.4.2 如果排污管上同时装有慢开阀和快开阀,开启排污阀时应先打开慢开阀,然后打开快开阀。
6.4.3 排污时,应间断地缓慢开、关排污阀,同时观察水位;几台锅炉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排污应逐台进行。
6.4.4 排污时间:每个回路不超过10秒钟。
6.4.5 排污完毕应先关闭快开阀,然后再关闭慢开阀,并检查排污阀是否已关闭严密、无泄漏。
6.5 安全附件及蒸汽计量装置
6.5.1 应定期检查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好;杠杆式安全阀上的重锤是否发生移动或被加上其他重物。
6.5.2 应定期对安全阀排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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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压力表
6.5.3.1 检查压力表在有效期内,外观完好,表盘清晰,指针指示正确。
6.5.3.2 每周至少应冲洗一次压力表存水弯管。冲洗存水弯管后,不应立即打开存水弯管上的旋塞。弯管种应适当存水。
6.5.3.3 应经常检查存水弯管上的旋塞,保证其在全开的位置上。
6.5.4 水位计
6.5.4.1 交接班时应冲洗水位计,冲洗时保证汽、水旋塞没有同时关闭。锅炉开始就保持有压力时,则在点火之前冲洗;若没有压力时,应在产生蒸汽开始升压时冲洗。冲冼操作方法:开启放水门,关闭水通路门,冲洗汽通路;开启水通路门,关闭汽通路门冲洗水通路,开启汽通路门,关闭放水门,冲洗完毕。
6.5.4.2 水位计的玻璃应保持清洁,防止将冷水溅到玻璃上。
6.5.4.3 应对水位计阀门每半年拆卸检修一次。
6.5.4.4 应经常检查汽、水旋塞,保持其在全开位置。
6.5.5 应保证蒸汽计量装置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远离电磁干扰。应定期检查各参数值显示是否正常,如果发现显示值异常或显示故障报告,应及时处理。
6.6 自动调节装置
6.6.1 应对主控制室外的自动调节装置每2h巡视一次,确保自动调节装置的调节机构完整、准确、灵活可靠。
6.6.2 当自动调节装置运行发生异常时,应将自动装置切到手动调控。
6.6.3 每次停炉检修时,应重点检查保养水位控制器(包括电极式和浮球式),电极或浮球表面积严禁有污垢。
6.6.4 应定期检查应急自动动作设备及保护设备。 6.6.5 锅炉控制柜
6.6.5.1 应按设定的工作压力值自动启、停炉,设定的超压压力值宜比工作压力高0.05Mpa,超压时应自动报警、停炉。
6.6.5.2 燃烧器在工作时应根据压力自动转换大、小火。
6.6.5.3 熄火保护装置传感器应保持牢固、清洁、工作灵敏可靠。
6.7 烟气余热回收装置正常使用后,应保证水路通畅、冷凝水排放通畅。
6.8 应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和锅炉干燥,严禁在锅炉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 运行控制指标
7.1 新装、移装、改装、大修及重新启用的锅炉宜测试正、反平衡热效率;运行锅炉每年宜至少测试一次燃烧工况,必要时应测试热效率。
7.2 锅炉在设计条件下运行,热效率应不低于设计效率的95%。
7.3 锅炉实际负荷不宜低于额定负荷的30%。
7.4 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前排烟温度应不高于蒸汽饱和温度。
7.5 蒸汽凝结水回收率应为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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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停止运行
8.1
8.2
8.3
8.4 正常停炉前,司炉人员应全面检查对锅炉及辅助设备,记录发现的问题,并通知调度部门。 应逐步降低锅炉负荷,不应急剧冷却锅炉。 停炉过程中,应保持锅炉水位略高于正常水位。 锅炉熄火后,应关闭燃气截断阀。
9 故障处理
9.1 锅炉运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燃气泄漏;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水位计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锅炉及辅助设备损坏,危及安全;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9.2 紧急停炉时,应按急停按钮并切断燃气供应。
9.3 蒸汽锅炉水位异常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方法,蒸汽锅炉水位异常的说明见附录A:
——轻微满水时,应解列给水调节器,手动减少给水,加强排污;
——严重满水时,应紧急停炉,停止给水,关闭蒸汽阀门,加强排污;
——轻微缺水时,应解列给水调节器,手动增加给水;
——严重缺水时,应紧急停炉,严禁给水,关闭主蒸汽阀门。
9.4 蒸汽锅炉汽水共腾时应降低锅炉负荷,保持燃烧稳定,监视水位、加强补水,增加排污量并加强疏水,汽水共腾后应加大锅水化验次数直至水质合格。
9.5 锅炉房电源中断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投入事故照明电源;
——将用电设备操作机构恢复到停止位置;
——将自动调节装置操作机构恢复到手动位置;
——检查锅炉水位及锅炉压力。
9.6 当锅炉出现事故时,应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分析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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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蒸汽锅炉水位指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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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 水位计指示示意图
注1:正常水位—液位在2~3之间。
注2:轻微满水—液位在1~2之间。
注3:严重满水—液位高于1。
注4:轻微缺水—液位在3~4之间。
注5:严重缺水—液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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