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总则
1.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1.3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并正确处理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4 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
2.1 绿色建筑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2热岛强度
热岛效应是指一个地区(主要指城市内)的气温高于周边郊区的现象,可以用两个代表性测点的气温差值(城市中某地温度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即热岛强度表示。本标准采用夏季典型日的室外热岛强度?T hi(居住区室外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值,即8:00~18:00之间的气温差别平均值)作为评价指标。
2.3可再生能源
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4非传统水源
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
2.5可再利用材料
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6可再循环材料
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
3、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本标准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有关的内容,实施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
3.1.2 应以节约和适用的原则确定建筑标准。
3.1.3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
3.1.4绿色建筑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2 绿色建筑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住宅建筑)或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绿色建筑的评价原则上以住区或公共建筑为对象,也可以单栋住宅为对象进行评价。评价单栋住宅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住宅所处住区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2.3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2.4绿色建筑评价的必备条件应为全部满足本标准第四章住宅建筑或第五章公共建筑中控制项要求。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按表
3.2.4-1、表3.2.4-2确定。
表3.2.4-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
注:根据住宅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特点,符合条件的一般项数可能会减少,表
中对一般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
表3.2.4-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注:根据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特点,符合条件的项数可能会减少,表中对一般
项数和优选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
3.2.5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定量条款的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2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3绿化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4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2㎡/人。
一般项
4.1.5选用已开发且具城市改造潜力的用地或在废弃场地上进行建设;若为已被污染的废弃地,需要对污染土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1.6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7住区内部及附近无污染散发源。
4.1.8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4.1.9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0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1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乔木量≥3株/100m2绿地面积。
4.1.12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13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荫。场地透水指标符合以下规定:
透水率>0.5×(1-建筑覆盖率)
透水率:开发后基地透水面积÷基地总面积
优选项
4.1.14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如利用地下空间作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库或储藏室等用途。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住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4.2.2当设计采用集中空调(含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4.2.3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取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一般项
4.2.4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4.2.5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如选用高效节能电梯。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4.2.6当设计采用集中空调(含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4.2.7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并采取其它节能控制措施,其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
4.2.8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用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9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优选项
4.2.10采暖和(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4.2.1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考虑传统与非传统水源的利用。
4.3.2设置完善的供水系统,水质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且水压稳定、可靠。4.3.3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采用建筑自身优质杂排水、杂排水作为再生水源的,实施分质排水。
4.3.4用水分户、分用途设置计量仪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5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一般项
4.3.6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7绿化用水、景观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4.3.8绿化灌溉采取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高效灌溉方式。
4.3.9在缺水地区,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0在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处理及利用方案。
4.3.11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3.12采用非传统水源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小于10%。
优选项
4.3.13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4.4.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相应产品质量国家或行业标准;其中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4.4.2 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构件和部品,减少现场加工。
一般项
4.4.3建筑材料就地取材,至少20%(按价值计)的建筑材料产于距施工现场500公里范围内。
4.4.4使用耐久性好的建筑材料,如高强度钢、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等。
4.4.5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中可循环利用、可再生利用的建筑材料分离回收和再利用。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利用的材料(按价值计)占总建筑材料的5%;可再循环材料(按价值计)占所用总建筑材料的10%。
4.4.6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利用工业或生活废弃物生产的建筑材料。
4.4.7使用可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性装饰装修材料。
4.4.8结构施工与装修工程一次施工到位,避免重复装修与材料浪费。
优选项
4.4.9采用高性能、低材耗、耐久性好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4.5 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4.5.1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7。当一套住宅设有1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3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A声级),夜间不大于35 dB(A声级)。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外窗和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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