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镜铁山矿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暂行)
版号: A/0
拟制部门:矿山保卫科
审核人:何长林
批准人:
2012年1月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
受控状态:受控发放编号:2012-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镜铁山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秩序,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冶金厂区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结合镜铁山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钢集团公司镜铁山矿区,集团公司保卫处负责指导、检查。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内部稳定、员工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矿区各单位要经常在员工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警、火灾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章镜铁山矿区出入管理
第一节管理要求
第五条所有人员、车辆、物资出入必须凭有效证件通行,并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验证和秩序维护。各级领导、内外宾视察、参观活动,执行镜铁山矿接待工作规定。
第六条镜铁山矿区检查站及矿区内通行按照车辆类别、运送物资种类等实行限制分流,各行其道。
第二节人员出入矿管理
第七条所有出入镜铁山矿区的工作人员必须凭公司核发的有效“人员智能卡”或“临时入矿(人员)证通行。所有搭乘各类车辆的人员,须在检查点前下车,经保卫人员安检确认后通行。
第八条凡携带非私人生活物品的人员,入矿前应主动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出矿时凭登记记录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出矿。凡在当天19:00前物品不能出矿的,应提前在门卫办理延期手续,延期超过2天以上的,需办理物资入矿备案手续。
第九条严禁醉酒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矿区。经镜铁山矿批准的集体组织的少年儿童参观学习等活动除外。
第十条乘座火车进入镜铁山矿区的外来人员,必须在3日之内凭用工单位介绍信到保卫科办理“临时入矿(人员)证”。
第三节 机动车辆出入矿管理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出入矿区必须凭保卫部门核发的有效矿区通行证(镜铁山矿车辆除外),按路由管理规定通行。
机动车辆办理矿区通行证件的,必须具备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号牌和车辆相关保险。 机动车辆在矿区通行时必须做到车、证相符,人、证相符。车辆有效证件到期时应及时到原审批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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