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试行)

 

*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园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

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六条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

第七条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

第八条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后由基本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评审由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园区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投资原则、比例及措施

第十一条 投资以优先安排创新、园区规划等重点及鼓励单位自筹为原则,政策上将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在控制总量前提下,院以全额贴息方式鼓励研究所利用信贷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科研用房、流动人员公寓改造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为增强研究所资金控制能力,应加强内部核算及资金调度,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建设书(基本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书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综合计划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综合计划局组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内容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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