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推进"敬业、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建设,加强落实执行力。根据《关于实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监察支队和特培中心科级及其以下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工作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

(一) 在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本局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规定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不作为、慢作为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损害机关形象、损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的;

(三)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

(四)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

(五) 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六) 对依法审批的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 在法定审批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加以限制的;

(九) 在行政审批和执法检查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十) 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培训的;

(十一) 未按服务承诺的时限办理许可项目的;

(十二)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推诿、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及时办理的;

(十三) 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媒体曝光且确实存在问题的;

(十四) 工作出现失误,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失职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 工作问责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扣发工作性津贴;

4、通报批评;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引咎辞职;

8、责令辞职。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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