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招生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要求,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围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工作。
2.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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