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规范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农业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产品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经评选认定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具有明显地域特色并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组织管理
第六条云南省农业厅负责组织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组在云南省农业厅的领导下开展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州(市)、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
第九条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在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二年;
4.产品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5.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6.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消费者满意程度高,产品连续二年以上没有质量安全事故;
7.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
8.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9.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明确标识,畜禽、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0.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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