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肃电大专科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1

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是以(B)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2.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D )。

A.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B. 各级国家审判机关

C. 各级国家检察机关

D.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

3.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 D)。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行政主体

4.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主要分为( B)两个阶段。

A.要约邀请和邀约

B.要约和承诺

C.要约邀请和承诺

D.邀约和更新的邀约

5.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关键在于( D)。

A.是否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B.是否开始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C.是否是在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停止

D.是否自愿放弃犯罪意图

6.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D )无权行使侦查权

A. 公安机关

B. 人民检察院

C. 国家安全机关

D. 人民法院

7.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C),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8.王晓诉张凤离婚案中,王晓遭遇车祸不治身亡,法院应( A )。

A.裁定诉讼终结

B.裁定撤诉

C.裁定双方离婚

D.判决不准离婚

9.股份公司的设立,应当由( A )作为设立登记的申请人。

A.董事长

B.股东大会

C.监事会

D.独立董事

10.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是用于《劳动法》的事(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宾馆大堂经理

C.现役军人

D.医院院长

二、多选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的作用包括( AC )。

A.法的规范作用

B.发的警示作用

C.法的社会作用

D.法的

2.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有包括( ABC )。

A.言论、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 ABC )。

A.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B.继承开始

C.婚姻关系消亡

D.为财产设定代管

4.自然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包括( BCD )。

A.生命健康权

B.名誉权

C.著作权 B )。

D.姓名权

5.属于公司设立的条件有( ABD )。

A.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B.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必须登记前得到审批

D.必须具有公司章程

6.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除了占有,还包括( ABC )。

A.使用

B.收益

C.处分

D.优先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有(AB )。

A.伯伯、舅舅

B.外公外婆

C.孙子孙女

D.兄弟姐妹

8.侵占罪的对象包括( ABC )。

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B.遗忘物

C.埋藏物

D.遗弃物

9.在民事诉讼中,有权上诉的人包括( BCD )。

A.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B.原告

C.被告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有( ABD )。

A.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协议

B.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协议

C.支付赔偿金的协议

D.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

三、论述题(共20分)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理由。P34-3

答: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议全国国家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确定的:

(1)它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问题:

(1)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负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负不负刑事责任?

答1:

(1)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正当防卫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根据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行为,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答2:

(1)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首先,其前提条件是: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戴上犬链,将勾芡到楼前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到狗很可爱便站在沟的面前观察,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竟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供给12万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仆人的动作,但并没有扑倒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并没有过错。因此,是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题:

(1)王大妈受到的上海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什么?

(2)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

(1)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的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狗的咬伤,但是与狗扑向王大妈的动作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或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出门看狗的行为没有过错,狗扑向王大妈也不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狗的主人没有免责的理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石女士是狗的所有人,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对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2

一、单选题

1.法律形式上体现的是( B )的意志。

A.全民

B.统治阶级

C.最高统治阶级

D.国家

2.我国实行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A )。

A.单一制

B.复合制

C.联邦制

D.邦联制

3.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废物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B )

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

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无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4.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效民事行为的是( B )。

A.10岁的学生李某购买29英寸的彩电一台

B.作家张某立书面遗书捐赠所有藏书,但未经过公证处公证。

C.某酒厂以散装白酒冒充茅台酒卖给某百货公司

D.甲乙签订买卖一张大熊猫皮的合同

5.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B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侵权

D.配偶权

6.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D )。

A.本人

B.配偶

C.子女

D.与投保人无抚养关系的朋友

7.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是( D )。

A.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

B.提前39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C.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解除

D.无需提前通知,可以即行解除

8.某护士在给一病孩注射青霉素时,忘记做皮试,至小孩过敏死亡,则护士属于( B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的犯罪

D.意外事件

9.某甲为存包处工作人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以牛皮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一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 D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10.宋某系加拿大籍华人,其在中国国境内参与了走私犯罪并被我国警方抓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应当( A )。

A.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

B.移送加拿大司法机关处理

C.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D.由该国驻华大使同我国司法机关协商处理

二、多选题

1.法的适用主体包括(ABCD)。

A. 国家权力机关

B. 国家行政机关

C. 国家司法机关

D. 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2.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AB)。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3.行政主体包括( AD )。

A.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人

C.公务员

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下列可担任监护人的是( AB )。

A.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B.有监护能力的兄姐

C.有监护能力的朋友

D.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亲属

5.下列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是( ABCD )。

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大熊猫的合同

C.因对方欺诈导致误解的购买行为

D.甲以赠与方式向乙行贿

6.李某是出租车司机,投保了车辆险,某日醉酒驾车,将行人张某撞残。张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败诉。保险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有( ABC )。

A.保险赔偿金

B.诉讼费

C.张某伤残鉴定费

D.张某的精神损害赔偿

7.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ABC )。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D.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

8.死刑不适用于(AD )。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9.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ABCD )。

A.使用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信用卡

D.恶意透支

10.被告人付某被某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付某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D )。

A.付某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B.付某可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C.付某可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D.上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三、论述题

试述犯罪构成及构成要件。

〔答案要点〕

答: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

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四、案例分析题

1.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答案要点〕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2.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

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答案要点1〕

(1)在本案中,李某的供述及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非法证据。其中,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2)在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包括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和东湖市中级法院。

(3)针对东湖市检察院,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对李某抢劫杀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李某的盗窃行为应作有罪判决。

〔答案要点 2〕

(1)"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这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李某的供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而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侦查人员搜查扣押的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物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属于非法证据,才应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由此可

见,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包括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和东湖市中级法院。

(3)对于李某的盗窃罪而言,有保安的指认,而且有李某的供述,并经查证属实。因此,对李某的盗窃罪应作有罪判决。 对于李某的抢劫罪,只有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加以证明,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的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要求"(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3

一、案例分析题

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

明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5分)

(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5分)

(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5分)

(4)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哪一种类?(5分)

〔答案要点〕

(1)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因此,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或行政规章。

(2)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范围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即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部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为假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为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是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也可以运用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论进行正确分析)

(3)从"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则";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因为禁止性法律规则和命令性法律规则可以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总体上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

(4)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行政法,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

二、案例分析题

某省以县城有一处著名的旅游胜地。为了创收,该县人大作出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规定:凡是通过该县著名旅游胜地的车辆,一律征收过路费。有一天,北京市的一位商人杨某开自己的私家车去该省某一大城市,恰好路过该县城,在通行过程中遭到该县有关人员的拦截,声称: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想要从此过,留下买路钱。同时声称有本县人大的规定为凭。为此,杨某拒绝交付"过路费",遭到该人员的扣押。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该县侵犯了杨某的何种宪法权利?其宪法依据是什么?(7分)

(2)县人大是否有权制定征收过路费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7分)

(3)杨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6分)

〔答案要点〕

1.杨某拒绝交付"过路费",遭到该人员的扣押。《宪法》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县人大没有权利制定地方性法规。《宪法》第100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县人大根本就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去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例分析题

公民甲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达四年。经申请,法院对甲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甲子乙与甲妻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甲的财产分割,转归各自所有。乙又将分得的一台彩电赠送给了女友;丙也改嫁他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将放在原家中的一台冰箱(系婚前财产,现已为继承人所得)卖与丁。不久,甲回到原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请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分)

(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

(4)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返还彩电?为什么?(5分)

〔答案要点1〕

(1)丙、其次是乙有资格向法院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须为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顺序为: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两个继承人所得的财产应返还。可以还返的返还,不能返还的做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有效。《民法通则》第24条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甲并未死亡,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所为得民事行为有效,有权签订买卖合同。

(4)乙的女友对甲没有返还彩电的义务。因乙的女友非继承所得彩电,而是通过赠与合同所得,故无返还义务。对甲而言,可认为原物不存在,由乙作适当补偿。

〔答案要点2〕

(1)丙、其次是乙有资格向法院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须为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顺序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等。且第一顺序不申请,后一顺序亦不能申请。

(2)两个继承人所得的财产应返还。因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3)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并未死亡,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所为得民事行为有效,有权签订买卖合同。

(4)乙的女友对甲没有返还彩电的义务。因乙的女友非继承所得彩电,而是通过赠与合同所得,故无返还义务。 对甲而言,可认为原物不存在,由乙作适当补偿。

四、案例分析题

王玲与张强于2005年结婚,2008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80000元,2010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11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答案要点〕

(1)转业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4分)

(2)医疗费8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3分)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4分)

(4)转业费、医疗费共计130000元,归张强所有。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3分)

五、案例分析题

2008年,某印刷厂由于承接的订单较多,决定对人员优化组合,充实生产第一线,因此决定将钱某从会计岗位调整到印刷车间。但钱某认为印刷车间工作太繁重,而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就是会计,所以坚决不同意。2月,在该印刷厂工作了10年的赵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赵某提出要与印刷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印刷厂根本不同意。印刷厂认为赵某年龄偏大,他们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不愿签订,更不用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月,孙某严重违反了印刷厂的规章制度,印刷厂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孙某认为,自己属于孕期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该市妇幼保健院的证明。请回答以下问题:

(1)印刷厂调整钱某工作岗位的决定,钱某是否应该服从?为什么?(6分)

(2)印刷厂是否应该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6分)

(3)印刷厂能否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8分)

〔答案要点〕

(1).不应该服从:

一,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二,劳动者无过错,订单增加生产任务紧用人单位要么外增人员要么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才可调职帮忙,否则用人单位根本没权力强制要求钱某服从!

(2)应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则劳动单位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女性怀孕期间,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显然孙某有错在先,不能享受此条特殊优惠。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4

一、案例分析题

某住宅小区6楼住户李某,在其家朝南阳台上摆放盆栽鲜花多盆,2010年3月中旬,受南下寒流影响刮起大风,李某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被吹下来,砸在路人张某头上,因伤势严重,张某不治身亡。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张某于2006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其妻王某为受益人,同时还发现张某2008年1月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其幼子张军为其遗产的继承人。

请指出本案中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0分)

〔答案要点〕

( 1 ) 李某的疏忽不作为行为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李某对张某承担无过错责任。 (2) 张某投保的表意行为产生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张某死亡(事件)产生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合同受益人为妻王某。

(3) 张某立遗嘱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张某死亡(事件)作为事实构成产生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其他遗产则按自书遗嘱,由幼子张军继承。

二、案例分析题

某股份公司董事会有11名董事组成。200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0分)

(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10分)

〔答案要点〕

(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a、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b、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c、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d、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案例分析题

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100%支付超时工资。该厂工人因超时工资与厂方发生争议。25名工人推选代表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厂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反法律情况?(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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