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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师范大学F041诉讼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一)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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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师范大学F041诉讼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三) ............. 34
2017年南京师范大学F041诉讼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四) ............. 52
2017年南京师范大学F041诉讼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五)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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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师范大学F041诉讼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一) 说明:本资料为学员内部使用,整理汇编了2017考研复试重点题及历年复试常考题型。 ————————————————————————————————————————
一、概念题
1. 一事不再审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审,英美法系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其要求任何人已以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一事不再审原则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其根本意义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2. 刑事司法协助
【答案】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常称为审判协助,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情报的提供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包含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以及犯人引渡、诉讼移管、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3. 传来证据、传闻证据
【答案】(1)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含义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传闻证据是指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①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传闻证据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_者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
②内涵和外延不同。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据,但小一定都属于我国证据法中的传来证据。
③法律适用不同。传闻证据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除非具各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
4. 直接送达
【答案】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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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中间环节。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重要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公安司法机关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5. 延期审理
【答案】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6. 交付执行
【答案】交付执行是指交付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有关刑罚执行机关予以执行的活动。交付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以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以及刑罚执行的方式,交由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7. 不起诉
【答案】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8.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此外,并非所有诉讼文件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如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二、简答题
9. 简述在保护证人和被害人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公约的差异。
【答案】(1)《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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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该《公约》第24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各缔约国均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刑事诉讼中就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作证的证人并酌情为其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提供有效保护。
②该《公约》第25条规定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各缔约国均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为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帮助和保护,尤其是在其受到报复威胁或恐吓的情况下。
(2)在保护证人和被害人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公约的差异: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与公约类似的相关规定,但是,与该公约相比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之有较大的差异。
①从保护范围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但没有涉及对鉴定人的保护,也没有专门规定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公约除了保护证人等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外,还将保护范围扩展到“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证人等的具体保护措施。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其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而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则相对具体,如不披露身份、利用高科技方式作证等。在保护证人、被害人等方面,国际公约的规定是值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借鉴的。
③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被害人有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刑事被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机制。
10.简述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答案】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具体理由如下:
①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③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法律也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作出了一些限制;
④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
(2)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①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a.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b.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
第28条和第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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