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2017年深圳大学FS05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 2 2017年深圳大学FS05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二) 18 2017年深圳大学FS05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三) 35 2017年深圳大学FS05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四) 51 2017年深圳大学FS05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五) 65
第 1 页,共 79 页
2017年深圳大学FS05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一)
说明:本资料为2017复试学员内部使用,终极模拟预测押题,实战检测复试复习效果。 ————————————————————————————————————————
一、概念题
1. 侦查机关
【答案】侦查机关是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侦查机关的构成由其法律加以确定。在我国,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与上述侦查机关享有相同的职权,也属于侦查机关范畴。
2. 裁定与决定
【答案】(1)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2)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但也用于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中使用决定,只能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而不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
②效力不同。一般情祝下,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效力,不能卜诉或抗诉。某些决定,如不起诉的决定、回避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法律允许当事人或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但判决、裁定则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抗诉。
③主体不同。
裁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采用;而决定不仅法院可以采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可以采用,如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等。
3. 指令再审
【答案】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4. 刑事简易程序
【答案】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第 2 页,共 79 页
5. 起诉状一本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6. 无因回避
【答案】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7.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答案】(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二者的区别
①适用情形不同。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刑事诉讼法第巧条规定的情形。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②适用前提不同。法定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诉权或丧失诉权;酌定不起诉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拥有诉权而予以放弃。
③有无裁量权不同。法定小起诉是必须适用的小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义务和责任,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酌定不起诉是对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分析和考虑而选择不起诉,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具有自由裁量权。
8. 强制指定辩护与任意指定辩护
【答案】(1)强制指定辩护与任意指定辩护的概念
强制指定辩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 3 页,共 79 页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强制指定辩护和任意指定辩护的区别
①出现情形不同。前者必须是出现了法定的三种情形;后者是由于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 ②启动主体不同。强制指定辩护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关启动的;任意指定辩护则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而启动的。
二、简答题
9. 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及其在我国新刑诉法中确立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反对自证其罪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不能自我归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收集必须遵循自愿性准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入法的积极意义在于进一步强调和重申了禁止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大进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此举进一步明确了办案机关的举证责任,办案机关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被告自证其罪;其二,此举强调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具有与司法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2)不容否认,由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非根植于中国,作为一个舶来品,基于不同的法治传统、文化背景以及人权观念,该原则在中国适用伊始,可能会给司法实践部门(例如侦查机关)带来一些不适应,遭致司法机关的一些排异反应,但相信这仅仅是暂时性的。随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中国式体系的建立,以及观念的转变和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不断完善,该原则的移植一定会给中国司法体制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驱动力。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
【答案】(1)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判断进行的,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任何人判处刑罚。证据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为了获取证
第 4 页,共 79 页
www.99jianzhu.com/包含内容:建筑图纸、PDF/word/ppt 流程,表格,案例,最新,免费下载,施工方案、工程书籍、建筑论文、合同表格、标准规范、CAD图纸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