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大纲知识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和行政法

(一)、行政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2、特征: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定性、国家强制性

(二)、行政法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总称。

2、特征:

(1)、在内容上的特点:a、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强。b、行政

法具有很强的命令和服从性。c、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在形式上的特点:a、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

完整的法典。b、行政法实体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

(三)、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1、行政法渊源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f、规章

g、有权法律解释 h、条约和协定

2、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发和行政救济发法等

(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

(4)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

3、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1)二者并存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

三、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4、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程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也就是说,行政主体是在行政法

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处于支配地位的机关和组织。

2、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a、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

b、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

c、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行政相对人身份是相对的而不是固定的。

(2)行政相对人的种类

a、公民(在我国,公民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b、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的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社会组合体)

c、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之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他们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d、外国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是指在我国行政管理范围之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由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当事人在行使法律关系中往往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作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等事项。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即有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际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把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中的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实际承担的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产生后至消灭前,其一方主体或部分内容发生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变,但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

(2)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变,但内容发生部分变化。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失或不复存在。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两种情形: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复存在;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应被撤销或履行完毕不复存在。

第二章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具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5、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1、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a、外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在我国,外部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九种类型: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办事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的组织。

b、内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在我国,内部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领导机构

〃办公机构

〃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对于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a、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

b、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等。

(有助于协调全国的行政工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

3、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a、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b、授权行政主体是指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非固有职权的行政主体。

(对于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越权具有重要意义。)

4、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a、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的行政地域紧密联系的组织,如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b、公务信行镇住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不以地域为设计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如我国的海关。

(对我国的行政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二、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三层具体含义:

1、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2、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3、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a、依法成立

b、拥有法定职权

c、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

d、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e、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f、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

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a、有特别授权

b、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

c、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我国的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工作部门组成。

a、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b、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c、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d、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e、国务院办事机构

f、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g、国务院议事机构和协调机构

2、地方行政机关

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包括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臵主要有: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有三类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

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

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

四、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被授权的组织

1、含义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2、范围

a、行政机构

一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果派出所、税务所、工商,等等; 二是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

b、社会组织、人民团体(行业协会)

c、企业单位(公用企业)

d、事业单位(医院学校)

e、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3、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关系

被授权组织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权的行政职权时,

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含义

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a、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范围较广泛

b、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范围

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即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使被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去,也不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五、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含义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范围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机关、人民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等中任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

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与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定的理由

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

(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1、权利

从内容构成分析可归纳出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与意愿的自由;

二是物质经济保障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法享有物质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主要有领取

法定劳动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法定休假权利等。

三是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务员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的具体内容:a、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c、获得工资报酬,享受保险待遇;d、参加培训;e、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f、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g、依法辞职;h、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政治要求;二是服务纪律。

公务员的义务的具体内容:a、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b、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d、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e、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f、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g、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h、廉洁奉公,公道正派;i、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概述

(一)含义P25-26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并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

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

3、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二)特征P26-27

1、国家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单方性

4、优益性

二、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一)设定P61-62

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国家依法以宪法、法律和法规等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行政机关以固有行政权的创制性活动。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制定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3、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

4、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主体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

(二)授予P62

行政职权的授予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决定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非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的活动

2、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行政职权的活动

3、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非固有职权的活动

(三)行政职权设定与授予的区别P63

1、二者的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

2、二者适用的对象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

3、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

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P67-69

1、含义

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2、特点

a、不可推卸性

b、法定性与合理性质

c、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

3、基本内容

a、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无故失职

b、严格遵守权限,不得擅自越权

c、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

d、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

e、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

f、尊重事实证据,不得主观臆断

g、正确适用法律,不得错误适法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P69-71

1、含义

行政权限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或界限。

2、特征

a、法定性

b、义务性

c、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

3、类型

a、纵向权限和横向权限(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范围划分就是纵向权限,凡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范围划分就是横向权限。) b、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凡是与行政主体的管辖地域来确定的行政职权行使范围就是地域权限,凡是以行政管辖的事物来确定的行政职权行使范围就是公务权限。)

4、原则

a、与行政职权相适应原则

b、避免交叉与疏漏原则

c、发挥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两个积极性原则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

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

(二)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6、无偿性

二、分类P80-83

(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1、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规范的行为,称为行政立法行为。

2、当行政机关执行公务与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单一的对应关系时,称为行政执法行为。

3、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间的各种纠纷的行为,称为行政司法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

命令等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对未来发生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他起到拘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

2、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使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化的作用,是现实上产生后果的一次性行为。在已经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采取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规则。

(三)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1、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以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合同)

3、多方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协定或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多方当事人为了一定的目的,经协商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四)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裁断时,只能严格依法规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裁量,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两种情形。

a、法规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时,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政行为。

b、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裁断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

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

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例如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由主管机关或担任特定职务的公务员签署的行为等)

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即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消防机关为扑灭火灾而对毗连火场的建筑物进行部分拆除的行为)

(六)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七)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为都不是行政行为,外部行为不一定是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四点:

1、存在行政主体;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二)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四点:

1、行政主体有无瑕疵即行政主体拥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2、相对人无瑕疵,即相对人必须具有接受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合适资格;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即关于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必须是可能的、可以确定的、合法的及适当的;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即关于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必须做到意识形成过程无瑕疵、意思决定瑕疵、意思表示形式无暇疵。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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