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主题研讨:诊所法律教育

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陈建民

  内容提要:法学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学课程的设置及其教学方法的运用。由于法学教育目的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学教育改革的进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对学生法学原理和法律常识的教授,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结果造成学生很难在毕业后较短的时间内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在美国已经进行了30多年的诊所法律教育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一条可以参考和借鉴的途径,并促使我们对法学教育改革以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关键词:法学教育 改革 目标 诊所法律教育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0年秋季,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系开始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经过5年多的实践,中国已经有17所院校正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有20多所院校申请加入全国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有更多的院校在关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课程?它对法学教育改革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时至今日,在法学教育界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观点。对于法律诊所课程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和培养法学人才的作用,许多人在观望和疑虑。作为从事诊所法律教育最早的教师之一,笔者拟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一 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出现及其背景

诊所法律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出现在美国,它的出现是美国标准的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达到其巅峰之日的反弹,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这一标准模式存在的缺陷的反思,是对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抨击。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和当时美国社会的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受到当时社会变革的影响。在当时美国年轻的一代中,新的价值观念成为人们重新审视和评价社会体制和存在的工具,因而,一些在名牌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日益不满,认为它

〔1〕们是“无的放矢和愚蠢荒谬”的。

第二,当时美国国内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各种矛盾的激化,使美国政府不得不对贫穷宣战。有越来越多法学院的学生看到,律师承接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地来源于有经济实力的大公司和有钱的富人,越是有能力的律师越是为富人和大企业提供全面和出色的服务,而法律一旦变成了富人们的法律,则法律面〔1〕WilliamPincus,ClinicalTrainingintheLawSchool:AChallengeandaPrimerfortheBarandBarAdmissionAuthorities,50St.John'sLawReview,479,1976.

《环球法律评论》 2005年第3期

前人人平等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在此背景下,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公开提出不愿意为富人服务而要帮助穷人的口号,并将这种热情自发地变为实际行动。而学生的自愿、自发的行为急需要有律师经验的教师进行系统而规范的指导。

第三,在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和教育目标再一次在法学教育界引起讨论和思考。传统的观点认为,讨论法学理论问题是最根本的教学工作,而法律实践中比较实用的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应

〔2〕当由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通过担任法律执业人员的助理或从事实际法律工作时完成。然而许多

〔3〕法律从业人员用大量的事实来论证法学院应当为培养学生成为律师做准备。因为当时在美国,随着

律师和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虽然他们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因而人们开始怀疑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进而重新检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4〕以使法学教育适应实际社会和职业需求。

第四,美国法律界深受实用主义哲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影响,历来关注法律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历来认为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

〔5〕作用的复杂过程。因此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

解,应当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而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分析的案例教学则无法对此提供有效的帮助。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弗兰克法官,指出这种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距离大量在初审法院发生的诉讼的实际相去甚远,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

〔6〕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改革法学教育模式。一些律师和学者,

如耶鲁大学法学院中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继承了这一传统,提出了“诊所式现实主义法学”,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最突出的特点是: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从业人员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使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法律的适用。由于美国各大学法律诊所课程选择的案件基本上是为各类案件中的贫困人群提供免费服务的案件,所以实际上相当一批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7〕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也与法律援助紧密结合,进而使法学教学活动成为法律援助的一部分。〔2〕Merryman,《彼处与此处法学教育:一种比较》,27Stan.L.Rev.859,867n.10(1975)(“美国的法学教育者习惯于从执业律师

那里听到法学院过于理论化,远离现实。这其实全在于看问题的角度。对于一个民法教授来说,我们的法学教育看起来不是过于实用主义和职业化,令人悲哀的是缺少理论与`文化'”)。

〔3〕Elson,法学教育规则:实施MacCrate报告中的课程改革建议的潜力,1Clinical.L.Rev.363,370(1994)(“法学院面临的挑战是

为学生提供对执业基本要求的足够了解及便利条件,以便他们能够利用工作经验成为更加熟练的执业者。”)

〔4〕TheAmericanBarAssociationSectionofLegalEducationandAdmissionstotheBar,ReportandRecommendationsoftheTaskForce

onLawyerCompetency:TheRoleoftheLawSchools,1979,p.9.

〔5〕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曾经不无赞同地引用实用主义的鼻祖詹姆士的辛辣语言:任何一个问题的最大敌人就是这一问题的

教授们。因为教授们把从生动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学科变成了孤立封闭的、僵死机械的教条,用他们从概念和理论中推导出的教义去禁锢社会生活。在近代法学产生之后,法学界中形式主义的强大势力促成了传统的形式主义法学的形成并长时间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在实用主义流行的美国,一些法学家先后对这一传统展开了一系列的诘难和攻击。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法律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和“法律是经验而非逻辑”的观点开了这种风气之先。沿着这一导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政策法学、直至当今的批判法学,都从不同的视角以不同的方式对传统法学进行了批判。虽然其中一些学者的批判过于简单和激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但是他们观点中的闪光之处,例如对于法律内在矛盾性和法律不确定性的揭示和分析,则不容掩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一些美国法学家说:现实主义已经完了,然而现在我们都是现实主义者。可以说,这些观点使得美国法律能够不断适应变化万端的社会发展。

〔6〕J.L.Pottenger,Jr.,BakerLecture,(CopyoftheManuscript),10/5/95,p.6.

〔7〕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具体承接案件的场所,他们可能设立在学校的办公室,类似于法律援助中心,也有可能设立在校外,例

如设立在某个律师事务所或某个社会团体的所在地。

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美国近130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针对各个法学院不能为毕业学生从事法律实践提供充分准备这一情况,美国律师协会还于1989年设立了“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工作组”,对必要的法律执业技巧进行深入的研究。1992年,工作组制作出了“MacGrate

〔8〕报告”。该报告确立了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使法学院得以提高毕业生向当事人提供合格、有效并合乎职业道德的代理的能力。除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外,这些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还可以在使法律职业者完成其为贫困被告提供合格的法律代理这一宪法义务方面发挥作用。由于这一报告确定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双重含义,对于此项目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美国大学法学院为法学教育设立的法律诊所,采用了多种形式,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案件代理服务;第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一定机构中,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律师)的指导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第三种诊所可以称为“模拟法律诊所”,采用模拟法律诊所的一些教育方法,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律师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的诊所也是法律援助的力量和资源的组成部分,第三种模式的诊所则更像一门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的只是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而并不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

二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引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法学教育倾注了极大的关心和力量。1976年我国仅有2所法律系;1978年有6所法律院系,178名教师,1299名在校生;1987年共有86所法律院系,5216名教师,42034名在校

〔9〕生;在1987年恢复招收研究生,当年共有在校研究生3951人。到1999年,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

规模上更是惊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在校生达6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已建成成人高等政法院校、系(专业)150多所,全国成人高校在校法科学生约为8万多人,占全国人口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4.6%。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目前在校中专法科学生约有2.2%人。”〔10〕

然而,数量的激增并不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恰恰相反,我国法学教育内容的陈旧和模式的落后已是有目共睹的现实。虽然我国法学教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法律院系的教材和讲堂上,用机械和僵死的眼光看待法律,把她作为一种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的观念基本上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观念总是试图用一种不变的规范体系把生动、变化的生活禁锢住,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的推导方法将这种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物、解决一切纠纷。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一到社会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课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案件,将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之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此无所适从。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近年来,法律实际部门和社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而法学院毕业生也对法学院所教授的内容颇多责难。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学观〔11〕的潜在影响和现行教学模式的陈旧,不能不使我们反思,法学院到底应当教给学生什么?

综观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法学教育的这两种目的,历来被中外法学教育所公认。如果我们仅仅重视一个〔8〕法学教育与职业的发展———一个教育系列,工作组关于法学院和法律执业的报告:缩短鸿沟,法学教育及律师管理部分,美国

律师协会,(Chicago,1992)。

〔9〕《中国法学年鉴1989》,法律出版社。

〔10〕曾宪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中国法学二十年》,载《法学家》1999年第1-2期。

〔11〕参见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困惑———从比较视角的观察》,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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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方面,而忽略或抛弃了另一个方面,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

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略见一斑:

(1)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则开设得很少。

(2)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

(3)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事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改进或充实。这些课程的讲授也往往是重在原理和条文论述,而忽视对于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社会的批评和学生的责难使越来越多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认识到了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在我们已经走过的法学教育的改革历程中,各种方法并存是我国法律教育的特点之一。例如案例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法律实习方法等,这种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和探索对法学教育的改革起到了推进作用。虽然这些方法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有所不同,但更多的则是换汤不换药。即便是以美国法学教育为蓝本、以培养职业人才为目的的法律硕士项目,其课程设置和讲授内容及方法也并没有什么明显的改革。也就是说,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因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为此,笔者认为,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甚至比它更高的地位。在明确了上述目标后,课程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也就清楚了。

正是在有越来越多的教育和实践部门的人对法学教育改革予以关注的前提下,正在努力探索新的法学教育模式的中国法律院系,把目光投向了美国法学教育中的改革。在美国法学院和福特基金会的帮助和支持下,中国的一些法律院校率先将诊所教育课程引入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之中,因而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中国已经开设“诊所式法律课程”的法学院系的教师和领导,已经意识到了它对于法学教育改革的积极作用,而这种改革对于我们实现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观念的更新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引入和开设并非是一种单纯的教学方法的引进,而是一种全新的教育观念和教学内容的引进,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挑战和改革。

三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给传统法学教育带来的变化

虽然我们认识到了现代法学教育不仅要求我们交给学生必要的、系统的和理论性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学到大量超乎于传统法学教育范围外的“非法学的知识”(上面提及的大量交叉学科的知识),并训练学生掌握法律职业特有的技巧、能力和素质,但是正规大学法学院又应当如何教授这种“法外之功”呢?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具体考虑并设计实践性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确实,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开设也引发了一些怀疑,例如认为训练和教授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和能力不过是雕虫小技,入不得主流;研究型大学中的法学院要培养一流的研究人才,实用型和职业型的人才不是我们培养的方向,其成果更算不上研究成果等等。这些说法表明了人们对诊所教育课程的认识。即便是在以教学为主的法律院系内,诊所法律教育等类似的实践性课程也未必都能被视为正规的法律课程。

面对法学教育界的传统惯性,我们是尊重“现实”,还是应当采取“解放思想,博采众长,少做争论,大胆试验,认真总结,勇于创新”的态度呢?经过5年多的实践,诊所教育已经在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法〔12〕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载《比较法研究》第十四卷第四期,2000年12月。

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律教育模式中,被证明是一种较好的、培养职业法学教育人才的方法,因为诊所法律教育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方法和教学内容。

首先,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瞪口呆。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灌输给学生,我们的学制就会成为名副其实的终身学制。这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是不可能和不必要的。其实,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

〔13〕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即便是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我们现在教的东西

中有多少是我们当时在课堂上学到的呢?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致力于培养学生如何在解决办理案件时出现的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即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法律诊所较为系统的学习和训练,学生们掌握的是如何检索和使用法律的方法和技能,而不是单纯地背诵几条法律条文。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和特点要求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必须教给学生这种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不是几条现行的法律条文。

其次,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方法是实行教师与学生互动式的教学。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的并不是讲授法律本身,不追求法律理解的系统和完整性,而是从学生办案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传授律师执业技能、法律的检索和运用、社会公正心的追求和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更注重对学生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自己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依赖教师提供标准答案。所以,诊所法律教育不仅在追求教学方法上表现出生动和活泼,而且始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在课堂上和课堂外都仅仅是一个“主持人”。

第三,诊所法律教育的灵魂仍然是法学教育而不是办理案件,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只是将案件作为教学内容的载体而不是目标。所以,法律诊所课程接受的案件一般由教师决定,教师选择真实而又适合的案件让学生办理,即达到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的,又达到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救助目的。学生们始终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而不是自发进行学习的。

最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新的学习平台,使学生能在社会的变革中更深刻地学习法律和理解法律。如果说传统的法律教育基本沿袭或主要采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进行教学的话,诊所教育课程提倡的则是从具体到抽象的学习方法,学生在诊所教育课堂上首先接触到的不是抽象的法律知识,而是实践中具体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学生学习将问题上升为抽象的法律理念和知识。在这样的一个教学过程中,学生们必须自己去发现问题、检索法律、分析问题,从而最终解决问题,这也是学生从学校毕业走向社会后终身学习的一种方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诊所教育的教学目标也是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将“要我学”变成了“我要学”。由于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的,现实总是鲜活而又生动的,学生们在法律诊所中承办的案件就是现实中的一部分,这就促使学生在变化的社会中去理解法律的实质和精髓,去更好地应用法律,也更为容易地发现法律的缺陷,从而为更能结合实践研究法律,为完善法律而努力。

四 法学教育模式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

中国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实际上就是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对此,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界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看法。归结起来,法学教育的性质和目标大概可以分为“素质教育说”和“职业教育说”两种,前者强调的是教育的普遍性,法学教育并不只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后一种强调的是,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应该具有专业性和应用性。而长期以来,“素质教育说”一直主导着法学教育。所以,清华大学法学院在2004年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课〔13〕J.L.Pottenger,Jr.,BakerLecture,(CopyoftheManuscript),10/5/95,p.6.AnthonyG.Amsterdam:ClinicalLegalEducation—

tA21s-CenturyPerspective,34JournalofLegalEducation,1984,p.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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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报告中总结道:中国的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法学院的任务仿佛仅仅是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授和法学博士。根本没有哪个法学院愿意承认自己的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才。教授们一般热衷于讲授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对于实践经验较少涉及。这一点通过法学教育的实务类课程匮乏这一点可以得到充分证明。法学院中拥有实践经验的法学教授也并不多见,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这是因为律师一般不会被正式任用为任课老师,法学院更倾向于录用刚刚毕业的法学硕士或博士生。

法学教育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呢?经过长期的讨论在法学教育界已经形成的共识之一是:应当培养高层次或高级法律人才。那么如何定义“高层次或高级法律人才”呢?他们应该是那些能够解常人难解之法律问题的人才。所以事实上,法律更像是应用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学习法律的目的也不是仅仅为了进入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对大多数人而言,应该是为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毕竟一个国家需要从事理论工作的人是少数,社会需要的是大量从事实务工作的人才。

如果我们将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定位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上,则我们的相关课程必须服务于这个教学目标,为实现这个教育目标而对现行的教学模式和方法进行改革。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看看他们是如何进行法学教育的。当代国外的法学教育可以粗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以及英国以前统治的地方,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LLB),法律本科学位时间为三年,学生毕业后如果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读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还要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才可以取得律师或者大律师资格去正式开始私人职业或者在政府从事政府法律工作,比如检察官;执业十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大律师或者律师才可能被聘任为法官。在这种模式中,法律职业教育是必须的,但是须在三年本科以后专门进行一年的职业教育课程来完成。

在德国,法学院学制最少三年半,通常要四年甚至五六年才可以完成。完成学习后,学生要参加州政府举行的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才可以获得州司法部颁发的文凭,这相当于初级公务员证书,从而取得法律见习生身份,可以开始法律实习服务。如果没有通过这个考试,就没有任何证书发放。无论通过或者没有通过这次考试,大学都不颁发任何文凭或者学位证书。州司法部颁发的Refendar(in)就相当于大学本科文凭。法律见习生的实习服务时间平均为二年至二年半。在这段时间里,实习生要分别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是在法院,并参加一定的学习。实习期满后,法律见习生还要参加州政府举行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二次考试才可以取得州政府颁发的证书,相当于其他国家的法学(法律)硕士,成为完全法律人,才有资格从事法律人的传统职业,如法官、检察官、行政司法官、律师、公证人、经济法律人、大学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之后),或在国会、大学行政或教会工作。欧洲其他国家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也采取类似的教学模式和培养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模式中,法律职业教育的完成要经过漫长而严格的实习期。

第二种模式是北美模式。这种模式不像欧洲国家那样把法学教育放到本科层次上进行,而是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后进行,即在我们所说的研究生层次上进行,要求那些希望进入法学院读法律的人必须首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以进入法学院。法学院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所获学位实际上是法律本科,上世纪60年代以前也确实叫做法学学士(LLB),后来美国人把这种学位叫做“法律博士”(JD)。这也许是考虑到许多学习JD课程的人都已获得其他专业学士、硕士乃至博士学位而且已有工作经验的原因。这些人学习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一个更高的学位,而是想转行从事法律职业。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由于其教学基本上是以案例教学为主,教学方法本身就有突出的特点,而美国的诊所教育也是服务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教育的。

第三种模式是澳大利亚模式,即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据笔者的了解,诊所法律教育在澳洲也很普遍,也是服从于法律职业教育的。

中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学历设置为四年,根据中国的现实,不可能让学生在2-3年的本科后的职业实习中去完成职业教育,也不大可能像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那样,在学生本科毕业后,再专门设置一年

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的职业教育课程来完成职业教育。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现行的课程中,设置有关法律职业教育内容的相关课程,将学生的法律职业教育提前到本科阶段,让学生有多样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这一重要的变革〔14〕课程,对于法学教育改革的作用便能够很好地体现,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便能很好地概括为:“完成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之一。尽管目前中国只有一些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尽管法律诊所课程在法学教育界尚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支持,但是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对此课程的开设产生了兴趣,越来越多的学生因此课程而受益。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被一些学生称为法学院“最有特色、最有意思、最有帮助”的课程。

我们无意强调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惟一课程和途径,也不认为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一定能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但是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表现出的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真实性、互动性、主动性、职业性、技能性”的特点使这门课程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即使选修此课程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毕业后未必选择法律职业,但是法律职业训练所表现的思维方法、学习方法仍然使他们受益。故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此课程是完成法律职业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之一,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也许,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真正的课程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学教育界的普遍承认还为时过早。但是,借鉴国外和我们已经开始的诊所课程的成功经验,探索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之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切实实现法学教育的理论性和职业性两个功

〔15〕能,逐步形成我国法学教育新格局,开创新局面,应当是我们锲而不舍的奋斗目标。

[Abstract] Thepurposeoflegaleducationdeterminesthecurriculumandthemethodsoflegaleduca-tion.Theindeterminatenatureofthepurposeoflegaleducationhasaffectedtosomeextentthereformoflegaleducation.ThecurrentmodeoflegaleducationinChinafocusesonteachingstudentsthebasiclegaltheoryandknowledgewhileignoringthecultivationofstudents'practicalability.Asaresult,studentshavedifficultiesinmeetingtheneedsoftheirworkduringtheshortperiodaftertheirgraduation.Clinicallegaleducation,whichhasbeencarriedoutintheUnitedStatesforover30years,offersavaluablenewapproachtothereformoflegaleducationinChinaandprovokesdeeperthoughtsonthequestionofhowtocarryoutthelegaleducationreformandthepurposeoflegaleducationinChina.〔14〕见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报告。

〔15〕在结束本文时,深深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对笔者的指导和帮助,也感谢福特基金会对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的

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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