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二)(1)

 

我们认为,上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是费用的筹集,还是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模式都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借鉴作用。笔者根据“三支柱”理论建议,对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基本思考:

(一)建立三个层次的养老金计划体系,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借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按照“三个支柱”理论,根据中国的情况,我国应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亦称职业年金制,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统称)有别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自愿等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体系。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从总体上看,在我国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三大群体的养老保险方案设计中,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再单独设计上述人员各自群体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即再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不同特点,分别颁发《企业雇员补充养老金法案》,以解决一切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颁发《公职人员养老年金法案》,以解决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此外事业单位的补充保险问题,首先确定其类别划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执行《公职人员养老年金法案》;属于企业性质的,执行《企业雇员补充养老金法案》。其基金的运作方式实行现收现付与半基金制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不含个人账户,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中兼容的个人账户部分应分离出去。二是事业性单位人员与其体制改革相协调,完全属公益性管理的或参照公益性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执行国家公务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加退休年金的办法,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制度须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统一起来,在退休年金的标准上可以作适当调整,以有别于政府公务员的水平。事业性单位转入企业的,则向企业养老保险的各种制度并轨。具体有关政策建议是:

(1)参保范围。应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因此必须尽快将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全体人员,“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私营企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均纳入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资金来源。全部来源于税收,即由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之和为税收基数,并执行统一的税收比例(15%为宜)提取基本养老金费用,以均衡税负。公务员和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负担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对一些特殊群体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及其指标参数如缴费工资的确定和缴费方式应采取灵活措施。如对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这类人员中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某个单位已工作10年以上的,一种是工作不到10年的,一种是新制度实施后的个体户,针对这三种类型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应有不同的政策规定),首先将其纳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可略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比例,但缴费基数(可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固定额)应按政府统一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税)必须累计满10年或15年(这应与个人账户平均余命计算的年限相同,当然含视同缴费年限)。只有这样,才有资格享受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计发待遇可采取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基本养老金按全国统一规定的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种方案,企业职工(含参照企业职工管理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 30%计发。但是应把计发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结合起来,按国家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必须缴费满10年或15年,那么,很显然,人们在缴满规定的年限后会停止缴费。因此,为了激励多缴费,我们可以规定缴费满10年(中人)或15年(新人)按20%计发,缴费满25年以上按30%计发。不过,按上述规定执行,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社会(或叫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要科学合理,以保证按比例计发的养老金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费;二是对有些地方在新旧制度并轨时,为了平稳过渡,另加的补贴应予以取消,以保持政策的纯洁性和完整性。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应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保持基本一致,应根据公务员职业的性质、工资结构等不同特点,在具体办法上与企业应有所区别:公务员养老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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