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16年嘉定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学生
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嘉定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学生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在本区申请跨区县居住地入学,凭本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二、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跨街镇居住地入学,须凭居住地所属街镇的《回执》(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与居住地址相应的房地产证(产权人仅为直系亲属或本人的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证),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三、同一街镇范围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本区不受理其居住地入学登记申请。
四、目前在本市外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如持有本区《回执》(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选择到嘉定区就读初中的,应按照现就读学校所在的区县教育局相关规定,办理到嘉定区就读申请,并且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嘉定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五、2016年4月23日为《回执》认定截止日期。在信息登记时家长应主动出示《回执》,由工作人员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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