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反城市规划或超越职责权限审批建设工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批机关撤销其批准文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拆除,并依法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第七章 罚 则

第七十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用地面积5至15元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用地逾期不停止使用的。

第七十八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并按《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罚款。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违反机场净空规定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八)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的;

(九)占用居住区内规划用地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七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取措施补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责令补交各种费用;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同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施工的;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市域:即石家庄市的行政区域。

(二)石家庄市规划区:市区和井陉县、井陉矿区、藁城市、新乐市、赵县、元氏县、平山县及嶂石岩风景名胜区、苍岩山风景名胜区。

(三)市区:主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丘头工业区、窦妪工业区、正定县、栾城县、鹿泉市。

(四)主城区: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郊区和正定县、栾城县、鹿泉市的部分地域。

(五)主城建设区:建成区、谈固、槐底、孙村、西里、振头、西三庄、南高营、方村、廿里铺等9个乡镇,34个村庄。

(六)禁建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及其两侧各500米的地域。

(七)控制建设区:主城建设区外缘至高速公路外1公里范围内的地域,石家庄市城市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洪水淹没区,禁建区以外至城乡结合部的外围。

(八)建筑间距:两栋相邻建筑物主外墙之间的距离。当建筑物主外墙凹凸不齐时,凸出部位长度超过主外墙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九)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女儿墙顶或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

(十)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本数)的建筑。

(十一)中高层建筑:7层至9层的建筑。

(十二)多层建筑:4层至6层的建筑。

(十三)低层建筑:1层至3层的建筑。

(十四)道路、管线工程:

(1)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2)铁路:铁路干路、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3)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4)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5)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6)燃气、热力管道;

(7)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8)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


(9)电讯线路:通信线路、专用广播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电算传输线;

(10)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11)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12)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13)上列城市道路管线的附属设施;

(14)凿井。

第八十一条 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按照《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家庄市规划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适用于主城区的技术规定。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实施规定。 第八十三条 细则自1996年12月1日起生效。

bbs.99jianzhu.com内容:建筑图纸、PDF/word 流程,表格,案例,最新,施工方案、工程书籍、建筑论文、合同表格、标准规范、CAD图纸等内容。


TOP最近更新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都梁中学高中数学第2章平面向
    绿豆蛋花是怎样制作及具有什么样的功效?
  • 上一篇:北京市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
  • 下一篇:北京市《建筑、小区及市政工程雨水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