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漯河市热电厂2X330MW供热工程亚临界锅炉设采备购合同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要求 附件5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要求
1 概述
1.1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1.2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2 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2.3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3 设备监造
3.1 买方对卖方设备的监造
3.1.1买方将委托有经验的监造单位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3.1.2重要部件的原材料在加工前应由监造代表确认(文件见证)后方可投料。
3.1.3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资料需在见证后10天内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
3.1.4卖方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每月第一周内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面通知监造代表。
3.1.5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1.6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擅自调换。
3.1.7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
3.1.8卖方应给买方监造代表提供专用办公室及通讯、生活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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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漯河市热电厂2X330MW供热工程亚临界锅炉设采备购合同 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要求
3.1.9卖方应在现场见证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1.10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1.11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 R点、W点、H点。 R 点:卖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 点: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检验或试验后卖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即现场见证。
H 点:停工待检。卖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检验或试验后卖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
买方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参加现场见证。如果买方代表不能按期参加,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买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卖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买方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如果更改时间后,买方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自动转为R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买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买方监造代表1份。
3.1.12 监造内容
监造的主要项目如下表。双方经协商后,买方可以对表中的项目增加或对监造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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