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A版
38.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基建期)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基建废旧物资的及时回收工作,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提高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华电漯河一期2×330MW热电工程设备包装物回收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管理的职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1.3本制度适用于华电漯河一期2×330MW热电工程的设备包装物管理工作。 2 职能
2.1 设备物资代管单位负责设备包装物的回收、分类、存放、保管以及处理工作。
2.2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负责设备包装物管理工作检查与监督,制定相应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设备包装物的处理行使审查、批准职能。
3 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3.1电厂物资部和废旧物资代管单位均设专人负责包装物管理工作。
3.2各种有价值、有押金的包装物各领用单位应如数退回,由代管单位回收。
3.3代管单位在工地现场规划出专门的存放地点,负责对设备包装物的回收,并加以区分,分类存放于指定位置,建立台帐。
3.4代管单位对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如托架等),应等同于设备看待,放于规定位置,妥善存放保管,严防损坏或丢失,并做好记录。对电厂人员认为可以利用的所有物品,代管单位要移交电厂物资部门入库或交给电厂有关部门管理。
3.5包装物回收
3.5.1 锅炉设备包装物的回收
3.5.1.1 根据合同规定,锅炉设备包装物属电厂所有。安装单位在设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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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漯河电厂一期(2x330MW)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A版 达现场后应将包装物尽量完整地送达电厂指定地点并办理移交手续。为了方便吊装和运输,可以适当进行切割。
3.5.1.2 安装单位移交电厂包装物的总重量以供货方提供的锅炉包装物的总重量扣除切割损耗重量(10%)进行核定。移交给电厂的实际重量与应交重量相比不足部分,在工程结算时,由电厂按市场价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5.2 其它包装物的回收
除锅炉设备包装物外,汽轮机、汽轮发电机的专用包装箱(设备厂家特别注明要回收的除外)及其它设备的包装物如木箱(板)、铁皮箱、电缆盘、油桶等均属电厂回收范围。各施工单位在设备开箱后应及时将包装物进行清理移交。数量有严重出入者,电厂一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3.5.3 乙供材料废旧物资的回收
乙供材料废旧物资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既有甲供又有乙供材料的废旧物资应有甲乙双方按供货比例协商解决。
3.5.4 容器管理
3.5.4.1 氢气、氧气、二氧化碳等各种气体钢瓶,由运输员负责拉运,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利各单位和部门使用。
3.5.4.2 各领用单位以空换满,使用单位必须按使用规定保留余气的必须保留规定的余压,各类气瓶绝对不允许互相替代使用。
3.5.4.3 不同种类气瓶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颜色区别。
3.5.4.4 油类周转使用的大油桶应有明显的油种标志。
3.5.4.5 各单位领用带压或不带压容器,应有指定地点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容器的盖应盖紧,胶垫、螺丝等应保持完整。
3.5.5电厂负责设备包装物管理工作检查与监督,定期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发现不不符合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出相应考核。
设备包装物的处理。由代管单位负责进行,处理前代管单位填写申请报告(见附表一),由施工单位及电厂负责领导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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