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轻型车辆及小车管理使用安全措施
为了便于轨道车、轻型车辆及小车的管理使用,确保新线行车安全和施工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请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轨道车、轻型车辆及小车只限在新线管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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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型轨道车的管理使用
1、重型轨道车在既有线不得单独运行,工地调转时应附挂于工程列车尾部。在新线内按列车办理。
2、轨道车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昆明至曲靖段铺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运输组织方案中的派车制度,严禁私自调动使用。
3、轨道车出乘前,由司机负责检查通信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信号灯、旗、铁鞋、响墩、火炬等)是否齐全有效。短缺或失效时,必须补充配齐,方可出乘。
4、轨道车运行速度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列车调度员下达的调度命令限速要求(新铺线路未明令要求时,限速15km/h),与平车连挂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且车辆前端须有胜任人员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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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沾昆二线使用的重型轨道车最大牵引重量为600t,严禁轨道车超载运输。
6、轨道车在站内或区间停留时,必须按规定用铁鞋作好防溜措施,并拧紧手制动机,车上应有司机或副司机留守。
7、运送施工作业人员时,附挂的平车必须有端、侧板,并有专人负责人身安全。负责人必须作到:
1) 对搭乘人员进行乘车安全教育;
2) 运行中人不得站立或坐在端、侧板或装载的货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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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乘车人员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确认相关人员上下完
毕,方可通知司机开车。
二、轻型车辆及小车的管理使用
1、施工单位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取得前方站值班员(驻站联络员)或项目经理部列车调度员的同意,负责人必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防护,并保证在承认的时间内撤出线路外。
2、施工负责人必须指派专人使用轻型车辆或小车。
3、施工负责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保证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4、施工单位应备有防护信号和通信设备,并按下列要求防护:
1)在线路上人力推行各种轻型车辆,应派人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了望条件不良时,应增设中间防护员。
2)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了望条件不良区间使用各种小车时,还应按本条第1项防护。
3)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4)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不少于500的距离,在长大坡道区间,禁止续发轻型车辆。
5)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手信号,待列车过后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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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轻型车辆必须有制动装置。
6、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完毕,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作好防溜措施并加锁。
7、其他按中铁一局《新线行车组织规则》第99条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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