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公共建筑设计的探讨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小区的多功能的要求也日渐增多。有人性化的、完善的、多功能的居住区公共服务施体系对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居住小区公共建筑设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居住小区公共建筑设计原则分类
1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的分类
商业服务类公共设施:相对于相对于居住小区建筑形式有超级市场、农贸市场(净菜市场)、餐饮建筑、零售商店以及邮电所、储蓄所、医疗服务站等等。
教育保育类公共设施相对应的居住小区建筑形式有小学、中学、幼儿园、、托儿所等。
管理及邻里交往类公共设施:相对应的小区建筑形式为会所、居民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符合型的小区会所。
市政公用类公共设施:具体有变电所、水泵房、公厕、自行车库、垃圾收集点、路灯管理用房、消控中心及煤气调压站等。
2居住小区公共建筑设计的原则
2.1便利性原则
居民的出行规律,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情况:有目的的出行和无目的的出行,前者为了某个特定的目的外出,因而这类出行带有某种紧迫性,总是希望尽可能快的到达目的地。例如外出办事、上班、上学、就医、购物等。所以对于满足这类目的的小区公共建筑在规划布置时就需要特别注意,必须使其做到:服务半径最短;出行路线最顺。这也就是便利性原则的具体表现。另外,这个原则也隐含着对这样一种公众心理的满足,即人们总是希望一次外出能多办些事,所以应仔细分析具体情况,合理地做出布置。
2.2商业性原则
该原则是对小区公建自身良性循环要求的反应。以前在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只注重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的公益性,而忽略了它的商业性。现在,我国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应该认识到:小区商业服务设施更多地应服从市场经济规律,受市场的引导。赢利性是它的基本特征,也是其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规划时不宜对其内容规定得过细,应更多的考虑其规模、布点以及聚集效应。
2.3归属性原则
该原则是对居民高级需求的反应。该原则更多的具有精神层面上的意义。主要涉及到住区居住分为的营造。如何使居民对住区产生归属感呢?这对于小区特定场所的营造有很大关系。场所占据一定空间,但它又不仅仅是空间,它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空间。场所的主体是一些特定的人,正是人的活动才使特定的空间转化为场所。
2.4灵活性原则
该原则是建筑师在小区公建布置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小区公建分级、配置及定额指标做出的能动性反应。
2.4.1小区公共分级应具有灵活性;处于城市内部的小区可按二级配置,并可根据周围城市公共建筑状况适当减少公共建筑项目;小城镇本身规模小,小区配置写日常性公建可能就够了。总之,分级应灵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4.2对于服务半径,这是一个平均指标,机械的按其布置公建只是理论上的摆平,在实际使用中往往效果不好。事实上,居民的生活规律、活动路线、公建自身的效益对于公建的合理设置具有更大的作用。
2.4.3公建项目的设置也应符合灵活性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公建的功能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有些公建则越来越重要,就有必要增减项目、调整规模。
我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针对老年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增加。另外,小区公建的布置要考虑到所在地域的特殊情况以符合当地情况。
2.5整体性原则
该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规划结构的一致性:小区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规划结构相一致,形成相应的居住生活空间层次。”“居住环境的整合性:小区服务设施应与居住环境的其他构成要素(包括住宅、道路合绿地)在空间布局、建设进度和启用时间上相互协调。”
以上探讨了小区公共建筑规划布置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对小区公建布置具有指导性意义。
3 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设计
3.1教育保育类建筑的设计
这是幼儿受保养,青少年受基础教育的场所。属居住小区级的建筑类型有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托儿所和幼儿园宜联合设置这样既可以节约住区用地也便于家长的接送。在规划布置中,考虑到安全性和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托幼建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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