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设计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研究

 
建筑电气设计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研究

建筑电气设计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研究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电气火灾在如今的生产生活中出现的频率也渐渐增多。因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一项新的监控技术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在此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建筑电气设计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做一个系统的阐述和研究。

关键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设计

1 引言

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和办公中的电气设备和电路日益增多。但是,一方面因为一些人的安全用电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由于电气火灾的隐蔽性和突发性,最近几年的电气火灾事故越来越普遍。在这些电气火灾中,接地电弧短路是最为普遍的一个原因。近些年,我们利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效地减少和控制了电气火灾的发生。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依据及要求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对电气火灾的防范做出了规定,例如《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规》规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2)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2 个月。(3)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4)显示系统电源状态。《建规》中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5)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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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高规》中虽然提出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列为一个独立系统,但并没有明确该系统的具体建筑类型和位置,且《高规》和《建规》中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系统构成、系统设计、设备选择、系统供电、线路敷设等并未做出具体要求。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相关部门进一步修订了相关的标准规范,例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明确提出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定义,并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细化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第二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第三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同时为了各标准规范间的统一,在新的国家标准规范中统一称“漏电”为“剩余电流”,并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中将“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定义为:由检测剩余电流的互感器、剩余电流探测器、报警器或控制器构成的,对电气火灾进行实时监测并实施报警或切断电流的装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规定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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