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设计之我见
摘要: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分析了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建筑;电气设计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analyzes some problems needing attention in the civil building electric design,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 building; electric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配电级数
1.1 国家规范对配电级数的规定
《供规》GB 50052-2009“4.0.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民规》JGJ16-2008”7.1.4 条第 1 款 1 项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1.2 配电级数的定义
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3 年版条文说明第2.2.3 条解释: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不应理解为保护级数不超过三级。配电级数与保护级数不同,不按保护开关的上下级个数(保护级数)作为配电级数,而是按一个回路通过配电装置分配为几个回路的一次分配称作一级配电。对于一个配电装置而言,总进线开关与馈出分开关合起来称为一级配电,不因它的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或采用隔离开关而改变它的配电级数。因此,笔者认为《建筑电气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05SDX006 序号3.3的提法或表述不妥。
2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以下简称《供规》)对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的规定(部分):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在
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2 《供规》3.0.1 及 3.0.9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0.9条是对《供规》GB 50052-95修编时新增条文,笔者认为该新增条文在《供规》GB 50052-2009 规范编制时考虑不严谨,相对GB 50052-2009 第 3.0.3 条,3.0.9 条则是多余的规定。3.0.9 条在理解和执行时给广大设计人员带来了很大困惑,特别是导致在民用建筑中对消火栓泵、喷淋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中存在较大分歧。有部分电气设计人员及施工图审查人员认为消防用电设备应按应急供电系统设计,要求在低压配电系统中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段,生活水泵、客梯及重要保障性设备与专用应急母线段分开。
《供规》第 2.0.3 条对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定义,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2.3 应急供电系统组成
应急供电系统的设置首先应符合《供规》3.0.3条规定,即a.双重电源+应急柴油发电机组,b.双重电源+UPS(EPS),c.双重电源+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UPS(EPS)的供电方案,并且其它负荷严禁接入由第三电源或第四电源组成的应急供电系统,上述a,b,c中应急柴油发电机组、EPS 或UPS 可当作应急电源。该方案柴油发电机组作为重要负荷的备用电源,同时设置EPS 和 UPS 作为小容量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其它负荷严禁接入由EPS和UPS组成的应急供电系统。只有应急电源和配电回路均与其它级别的用电设备完全分开才符合《供规》2.0.3条规定。
3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第 4.1.2条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在建筑电气设计中,有设计人员误把放射式供电系统中仅在安装位置上为前后的保护电器理解成上下级关系。上下级保护电器不能简单理解成仅在安装位置上为前后关系,而应看设置的 2个保护电器在逻辑关系上是否属于上下级关系,即当某回路故障时该回路最近的保护电器未动作,而上级保护电器越级跳闸,导致除发生故障回路中断供电外,其他非故障回路也中断供电,扩大了故障停电范围。
4 装饰工程中利用装饰灯具作应急照明灯具
公共建筑在二次装修时,建筑装饰单位及电气专业为了达到顶棚或墙面装饰效果和美观,往往在照明设计时利用灯具外表面无保护措施而灯具外形比较
美观的普通筒灯或灯杯作为火灾时应急照明灯使用,这种做法火灾时严重影响应急照明灯具的安全可靠性,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5 作为过渡照明用的 EPS 初装容量时间
《民规》JGJ 16-2008 对设置 EPS 的相关规定:13.8.5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13.8.1~13.8.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备用照明不应大于 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应大于 5s。
6 规范条文、附录、条文说明之间关系
国家规范一般分为规范条文(或规范正文)、附录及条文说明三部分,规范中的附录与规范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条文、附录同等的法律效力。条文说明是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而编制的,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当条文说明与规范条文不一致时,以规范条文为准。
7 隔热墙
隔热墙包含有防风雨的外护墙板,隔热材料和木质或类似木质的内护墙板,内护墙板的表面散热系数不小于 10W(/㎡·K),导管尽量靠近但不需与内护墙板接触,从电缆产生的热流量仅通过内护墙板散热,导管可以是金属或塑料的。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表 9-18 类别 A1 及 A2 中备注:热绝缘墙一般指保温墙或类似于木板的墙,砖墙不属于此类。建筑电气设计人员根据《布线系统载流量》GB/T 16895.15-2002 表 52-B1~B2,表 52-C1~C4 或 04DX101-1 表 6.2 选择电缆或导线载流量时,首先应明确电缆或导线敷设方法是否属于隔热墙的敷设方式。避免因敷设方式不同导致选择电缆或导线的截面偏大,增加工程造价。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控制方案
目前国家相关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的设置及控制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以下简称《火警规》)6.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8.1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8.2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8.3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8.4 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3.3.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4.2.1.2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 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以上两条规定有利于消防用电设备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做其他用。
参考文献:
[1]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M].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组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
[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手册[M]戴瑜兴 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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