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及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派专人到规定地点办理。
12. 开标组织
12.1 开标遵循即时、公开开标制度,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时组织开标。
12.2 开标活动注意事项:
12.2.1 开标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评标专家不得参加;
12.2.2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予以公证;
12.2.3 投标文件必须当众开封(解密)。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确认无误后,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解密)、宣读和记录。招标文件设定开标顺序的按顺序进行;
12.2.4投标文件的宣读。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被开启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工期、质量、投标
保证金和投标价格等;
12.2.5 开标过程中的异议提出和处理等事项,均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12.3 实行电子招标,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13. 评标组织
13.1开标当日,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数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表格、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书等资料和可能使用的计算器。并将评标室电脑开启,调试相关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13.2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整个评标过程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会除评委会及1-2名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离开评标现场,同时,在场人员通讯工具应关闭并专门保管。
13.3评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
13.4 评标活动注意事项:
13.4.1 评标开始前,应向评标专家通报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情况,提醒评标专家及时回避。如发生评标专家回避事项,按照规定进行补充抽取;
13.4.2 评标开始后,向评标委员会介绍人员组成,宣布评标纪律,
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评标资料,介绍工程概况、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信息和数据;
13.4.3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标委员会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对,出现评标委员会未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管人员;
13.4.4 评标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答辩、质询、澄清和说明等评标工作事项。
14. 协助提交评标报告
14.1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协助评标专家检查评标报告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签字是否齐全,确认评标结论准确无误后及时将评标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
14.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15 中标候选人和拟中标人公示
1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规定通过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招标人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的信息进行公示。
15.2 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
称,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3天以上节假日除外)。
16. 中标人公告和中标手续办理
16.1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前确定。
16.2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及投标文件载明的其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 16.3 招标代理机构应通知招标人及中标人缴纳有关费用,协助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16.4 中标通知书所填列的内容应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应该明确项目及标段号和所包含的具体楼号、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等内容,监理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应注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姓名,其它相关内容及日期按要求填写,必须由招标人加盖公章。
17. 书面情况报告
17.1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报告等所有资料(已备案的除外)按目录(已提供)如实填写、上传后提交招投标监管部门。
17.2 编制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后,由招
标代理机构盖章和项目组经办人签名,提交备案。
17.3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1)项目注册材料(含资金来源证明,立项批文等扫描件);
(2)委托代理合同 ;
(3)招标公告内容 ;
(4)投标报名 ;
(5)电子招标文件;
(6)招标控制价(如有);
(7)答疑澄清(如有);
(8)招标人评委备案(如有);
(9 )专家抽取结果记录 ;
(10)评标报告 ;
(11)中标候选人公示;
(12)中标人公告、中标通知书;
(13)合同。
18. 施工合同备案
18.1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按照代理委托范围协助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及办理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宜。
18.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检查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
18.3要求招标人在订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将合同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异议和投诉处理
19. 异议和投诉处理
1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9.2 招标人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按规定应现场答复的,应现场答复。招标代理机构负有协助招标人完成答复工作的义务。
19.3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9.4 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搜集有关证明材料,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投诉。
19.5实行电子招标网上受理异议、投诉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在网上答复。
第五节 资料档案和保密
20. 资料档案和保密
20.1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应当按照权限实行签署和核准制度。
20.2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的档案应按照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向招标人移交的档案应按照代理委托合同要求,自留的工作档案应完整包含全部过程资料。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由招标人填写评价意见后送招投标监管机构。
20.3 实行电子招标的,应在确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全部招标数据及其签署等的完整性后,形成电子档案。交易平台外保存的电子档案应为通用办公工具可以打开的格式,或附有打开电子档案的专用工具。
20.4 对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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