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受理范围
水土保持方案已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一式3份); ③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含检测季报)(一式3份); ④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一式3份)。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七)项目验收流程:
1、建设单位向XX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组织专家现场查勘、审查,召开验收会;
3、出具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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