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系统的配管规定
2001-01-08 发布 2001-01-15 实施
目 录
1. 总则
2. 取样系统的要求
3. 取样系统的管道设计
4. 取样系统典型配管 附图4.1 不带取样冷却器的直接取样 附图4.2 带取样冷却器的直接取样 附图4.3 不带取样冷却器的钢瓶取样 附图4.4 带取样冷却器的钢瓶取样 附图4.5 粉料取样
附图4.6 取样冷却器
5. 取样点索引表
1. 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取样系统的管道设计。
1.2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取样系统的要求
2.1 取样系统应设在方便操作,易于检修的地方。
2.2 所取的样品必须纯净,并具有代表性。
2.3 取样时应避免介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有毒液体的排液应集中回收,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
3. 取样系统的管道设计
3.1 取样接管位置的确定:
3.1.1 取样接管不应设在有振动的设备上,也不应设在与振动设备直接相连接的管道上。
3.1.2 取样接管应按工艺规定的取样点,选在介质流动的主管道上.
3.1.3 取样接管不能设在弯管或弯头的外侧。
3.1.4 气体取样接管位置
3.1.4.1 水平管道上,当管道尺寸为DN≤80mm时,从管道顶部接出,见图3.1.4.1-a;当管道尺寸为 DN≥100mm时,可从管道顶部或侧面接出,见图3.1.4.1-b。
图3.1.4.1-a 管径DN≤80mm时水平气体管道上取样接营位置
图3.1.4.1-b 管径DN≥100mm时水平气体管道上取样接管位置
3.1.4.2 垂直管道上,当气体自下而上流动,取样接管应从垂直管斜向上45°夹角接出,见图3.1.4.2-a;当气体自上而下流动,取样接管从垂直管道垂直接出,见图3.1.4.2-b。
1 图3.1.4.2-a 垂直管道上气体自下而上流动取样接管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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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4.2-b 垂直管道上气体自上而下流动取样接管位置
3.1.5 液体取样接管位置
3.1.5.1 水平管道上,取样接管可从管道顶部或侧面接出,见图3.1.5.1。
图3.1.5.1 水平管道上液体取样接管位置
3.1.5.2 垂直管道上,取样接管可从管道侧面接出,见图3.1.5.2。
图3.1.5.2 垂直管道上液体取样接管位置
3.2 取样管道的管道等级,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与工艺主管道的管道等级一致。
3.3 取样管道管径和阀门的确定:
3.3.1 取样管道管径一般选用DN15,如果需要缩小管径,宜在取样阀后缩小。
3.3.2 取样阀的直径通常与取样管管径相同。
3.3.3 取样阀门的设置一般为双阀或三阀,无取样冷却器时为双阀;有取样冷却器时为三阀,取样冷却器前设双阀,冷却器后为取样阀。
3.3.4 切断阀一般采用闸阀,阀门直径与相连接的管径相同,通常为DN15的阀门,切断阀尽量靠近工艺管道或设备。
3.3.5 取样阀一般采用截止阀或球阀。
3.4 流体取样一般情况下宜选用循环流程。取样管道进口为高压、放料或上游管道;取样管道出口为低压、吸入或下游管道。
在满足取样要求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直接取样流程。
3.5 取样接管应在流动的工艺主管道的低温部位接出,取样介质温度一般小于或等于40℃为宜,取样介质温度高于40℃时,需设取样冷却器。
3.6 取样管道应尽可能短,若取样管道无法缩短时,取样时必须把滞留介质排放干净。
3.7 取样介质温度大于、等于60℃或易结霜冻结的取样管道应予隔热。
3.8 对不同要求的取样管道可设蒸汽吹扫、氮气吹扫或溶剂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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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取样系统典型配管:
附图:
4.1 不带取样冷却器的直接取样
4.1.1 直接取样(Ⅰ型)
4.1.2 带氮气保护(Ⅱ型)
4.1.3 带溶剂冲洗(Ⅲ型)
4.2 带取样冷却器的直接取样(Ⅳ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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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不带取样冷却器的钢瓶取样
4.3.1 (Ⅴ型)
4.3.2 (Ⅵ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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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Ⅶ型)
4.4 带取样冷却器的钢瓶取样(Ⅷ型)
4.5 粉料取样
4.5.1大弯管处取样(Ⅸ型)
1.取样点不应设在弯管外侧;2.接口采用凸缘法兰;3.接口位置距地面或平台约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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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带旋风分离器取样(Ⅹ型)
4.5.3 粉料仓取样(Ⅺ型)
4.6 取样冷却器
材料根据管道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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