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2015-07-14 陈兴良
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陈兴良教授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文/陈兴良
来源:《法学家》(京)2010年第1期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文/陈兴良
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基石范畴与核心意念。尽管从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以及后来的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嬗变。然而,构成要件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废弃,它仍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苏俄刑法学从一开始就把构成要件转换为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因而四要件并不是建立在构成要件基础之上的,我称之为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本文拟从构成要件的理论出发,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批判性考察。
一
构成要件一词是费尔巴哈首先引入实体刑法的,因而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一般都把构成要件理论的源头追溯到费尔巴哈。那么,费尔巴哈是在什么含义上使用构成要件一词的呢?对此,俄国学者指出:
费尔巴哈只把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归入Tatbestand中,而把主观属性(罪过)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将它们看作是犯罪人负刑事责任和具备可罚性的第二个(除Tatbestand之外)独立的条件。
由此可见,在费尔巴哈那里,构成要件是指客观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构成要件的概念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经传入俄国,但沙俄刑法学接受费尔巴哈的构成要件概念以后,对其加以广义的理解,从而形成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的概念。俄国学者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指出:
19世纪中叶,俄国的刑法学家接受并将Tatbestand引入到了学术用语中,这个词译成俄语后就是犯罪构成。这样,这一问题(以及其他问题)就“迁移”到了俄国的刑法理论中。Tatbestand在学说中被广义地解释为一定数量的必要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不能增加,亦不能减少。对于十月革命前沙俄时期对构成要件的研究状况,特拉伊宁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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