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环境保护责任制

 

**炼钢厂环境保护责任制

1 范围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全员环境保护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规范各级领导、各部室、各工区、作业区及职工的环境保护职责,做到逐级负责、责任明确、协同配合,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以下简称“厂”)全体员工。

2 依据文件

下列文件是本制度的依据文件。本制度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更改页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2.1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如下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保护责任制:是指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的制度。

3.2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产生污染物超标排放,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建康受到危害、厂容厂貌受到破坏、出现群众上访投诉、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处罚及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3.3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设备等突发事故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

3.4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5 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简称环评。

3.6 环保设施:是指为有效控制各种污染物稳定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以下简称达标排放)或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所安装的设备。

3.7 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8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

3.9 生活垃圾:在生活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

3.10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11 次生资源:是指钢铁渣、含铁尘泥、氧化铁皮、切割渣等经重新加工可变成生产物料的固体废物。

3.12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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