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之国际法辨析

 

“市场经济地位”之国际法辨析

——《加入议定书》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刘敬东

内容摘要

“市场经济地位”从国内法进入国际法领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国际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催生的特殊国际法规则,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特殊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特殊规则均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本质上与GATT/WTO体制奉行的“非歧视原则”背道而驰,特别是对中国这样已经高度市场化的新型经济体而言,“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早已不合时宜。 随着2016年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终止性条款”生效日期的到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特殊规则,尤其是“替代国”等方法失去了议定书条款依据,而现有WTO协定又没有公认的、可支持这一歧视性做法的相关条款。因此,WTO成员方应当彻底摒弃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严格依据《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相关规定、公平地对中国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016年后,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欧等西方国家不会善罢甘休,《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条款中的一些“模糊”空间,还可能被它们用作“替代国”等歧视性方法的依据,对此,中国应当充分运用国际法理论、WTO规则以及WTO司法实践经验,维护自身正当、合法贸易利益。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国际法中国《加入议定书》

“市场经济地位”原本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并非国际法概念,国际法也没有相关定义或解释。

[1]二战后, GATT多边贸易体制建立(1995年被WTO体制取代),尽管该体制是一套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导向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但“市场经济地位”未作为法律概念出现在GATT涵盖协定的正式条款中。

在GATT创设者看来,GATT协定条款均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创设的,所有缔约方均应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源于GATT体制的指导思想是——只有缔约方经济是在市场原则和规律下运行,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公平的自由竞争机制,进而推进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2]“非市场经济”是一种“离经叛道”,本质上与GATT体制完全不相容。[3]

涵盖协定虽未出现“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但并不意味着GATT体制不存在与“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出现于GATT缔约方与原东欧一些“非市场经济”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中。

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市场经济地位”作为正式条款写进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工作组报告》以及《中美双边WTO协定》等法律文件。根据这些条款,WTO成员方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对中国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和特殊的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作为WTO新成员,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数量空前,其中,“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最为明显,也使得GATT/WTO体制中原已存在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更为突出。[4]

从国际法角度讲,“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仅针对中国等极少数WTO成员方,将这些成员方置于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不利地位,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已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案件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市场经济地位”成为长期困扰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一大难题,乃至争取他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度成为中国对外交往的重点议题和谈判目标。虽经多年努力,截至目前,已有包括WTO成员在内的近80个国家以双边形式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与中国有着重要贸易关系、作为WTO重要成员的美国、欧盟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却铁板一块,至今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5]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条款应于中国入世15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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