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改土归流对土家族地区经济开发的影响

 

论清代改土归流对土家族地区经济开发的影响

摘要:改土归流在土家族历史上是一次划时代的政治经济变革。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客观上促进了土家族与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对土家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促进了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及商业的繁荣发展。当然,该政策本身的局限性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其历史经验和教训可为当今土家族的经济开发提供某些方面的借鉴。

关键词:清代;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土家族;经济开发

清代改土归流是土家族历史上一次划时代的政治经济变革,政治上废除了土家族土司制,打破了土司分散割据的局面;经济上在土司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实行科田纳粮,变土司对土民的剥削为中央王朝直接向土民征收粮赋。因此,改土归流对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土家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一、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是封建政府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创立的一套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特殊政治制度。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即中央王朝册封当地少数民族中有威望的首领为职官,划其疆界,使其世领其土,世有其民。土家族的土司制度在五代时期已初具规模,宋元时期得到发展和完善,明代达到最强盛。有明一代统治者在土家族地区设立了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桑植宣慰司、容美宣慰司、酉阳宣慰司、施南宣抚司、思南宣抚司等大小土司数十个,土司制度在土家族地区得以沿袭。

土司制度在历史上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明朝中期以后已日渐没落。土司不但对土民在政治上进行野蛮的压迫,经济上实行残酷的剥削,而且为了扩充地盘,谋求更大权益,不断对邻近土司武装侵扰,连年仇杀,使地方土民难以安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已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封建政府加强中央集权的严重障碍,改革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明末已有意识地采取措施逐步废除土司制度,设置流官,即所谓的改土归流。清朝初期,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苦心经营,清政府基本实现了全国统一,政治稳定,国力增强,具备了改土归流的条件。雍正四年(1726年)春,以鄂尔泰巡抚云南兼总督事,奏言:“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1](卷五一二《土司传一·湖广》)雍正帝于是委鄂尔泰为云、贵、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宜。鄂尔泰通过招抚和镇压并用的办法,经过数年经营,基本完成了对三省土司的改流。

土家族地区的改流,正是在全国性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潮流下进行的。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以“土民纷纷控告,迫切呼救,皆恋改土”、“土官横恣”、“人民请求纳入版籍”等为由,派湖广总督迈柱对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实施改流。雍正五年至十三年(1735年)间,清政府大军压境,“剿抚兼施”,“恩施并用”,对土家族地区的土司进行改流。改流的整个过程,除极少数土司(如容美土司)稍微用兵外,基本上都以和平方式进行。清政府在改流的土司地区设置郡县。雍正五年,在南渭州、施溶州、田家洞长官司等地置永顺县,在上溪州、白岩洞长官司置龙山县,在保靖宣慰司及五寨长官司地置保靖县;雍正七年(1729年),在桑植宣慰司地置桑植县,并以上诸县建永顺府。雍正七年,在筸子坪长官司置凤凰直隶厅;雍正十年(1732年),在金洞、龙潭安抚司及唐崖长官司地置咸丰县;雍正十三年(1735年),在忠建宣抚司、木册、镇南长官司等地置宣恩县,在散毛、腊壁等土司地置鹤峰直隶州;在川东土司地置酉阳直隶州(下辖酉阳、秀山两县)及石柱厅。[2](128)土家族地区沿袭数百年的土司制度最终被废止,新的流官制度随之建立。

改土归流不仅是土家族历史上的一次重大政治改革,而且是一次经济变革,客观上促进了土家族与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对土家族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经济的繁荣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改土归流对土家族地区经济开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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