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社〔2014〕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特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认定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

(一)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

(二)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第八条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农民工,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

(二)农民,是指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

(三)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贷款人向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提出申请,填报《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附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项目用途说明、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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