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贷款管理办法法

 

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贷款是指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所辖所有支行和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支行”)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根据客户的申请及其还款能力,一次性审批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允许客户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含福祥便民卡贷款业务)。

第三条循环贷款采取“一次审批、循环使用、余额控制、随贷随还”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事信贷经营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循环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且在本行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小微企业主。

第六条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各项登记且年检合格;

3、在本行系统内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帐户时间一年以上,存款和结算业务量与申请贷款额度相适应(提供本行存款账户最近1年存款流水);

4、最近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能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不少于最近三个月的电费单、水费单、工资单、房屋租金收据等;

5、无逾期还本付息和转移挪用贷款资金等不良记录,本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必须在一级或A级(含)以上;

6、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现金流量、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相关规定;

7、能提供贷款支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抵质押物必须足值有效、价值稳定、易于保管和变现。

8、有足额可用的内部授信额度。

9、贷款支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受理调查与评级授信

第七条符合循环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支行申请办理循环贷款,支行应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进行初审。支行要对辖内有循环贷款需求或符合循环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对公客户建立详细的客户经济档案。

第八条循环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贷款支行审贷小组进行初评,报总行信贷经营部审查,再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授信额度纳入借款人及关联对象的综合授信内,授信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第一次用信,由贷款支行包收责任人、调查人、委派会计、支行行长和审贷小组签出明确意见后一律上报总行按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以后在核定的额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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