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公文是集团公司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机关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市的决策部署,发布有关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安全。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保证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办公室主管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各部门配备兼职文档网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全面实施无纸化办公,除紧急、敏感或涉密事项外,一律通过集团公司网上办公平台处理公文。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集团公司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版头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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